所谓“存亡危机事态”是日本对国际法的非法僭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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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2 03:54:07

(来源:法治日报)

转自:法治日报

□ 本报记者   吴 琼 □ 本报见习记者 黄荣潇   日本首相高市早苗12月在参议院会议上就其此前发表的涉台错误言论无理狡辩,继续以“日方在台湾问题上的‘立场没有改变’”敷衍搪塞。此前的11月7日,高市早苗公然宣称,台海若爆发武力冲突“有可能被视为‘存亡危机事态’”。这一恶劣言论发表已逾月,高市至今不思悔改,拒不撤回错误言论,引发国际社会广泛关注。   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教授雷筱璐、副教授黄伟近日在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高市言论本质是干涉中国内政、挑战战后国际秩序的非法行径,严重违反多项国际法准则,中方拥有充分法律依据采取反制措施。

台湾问题属中国内政不容置疑

  要认清日本将台湾问题纳入“存亡危机事态”范畴的非法性,首先必须厘清台湾地位的国际法基础。   “‘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这是当前国际法框架下对台湾地位最准确的表述。”黄伟告诉记者,从历史层面,中国最早发现、开发并持续对台湾实施行政管辖,依据国际法“发现与先占”原则,中国对台湾拥有原始且排他的领土主权。   特别是二战结束以来,一系列具有国际法效力的文件,更加准确无误地确立了台湾属于中国的事实与法理。1943年的《开罗宣言》明确规定日本需将窃取的台湾等中国领土归还。1945年7月26日,中、美、英三国联合发表且后来苏联参加的《波茨坦公告》第八条重申了《开罗宣言》的条款必将实施。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依据国际法“政权变更不影响领土主权”原则,自然继承对台湾的全部主权。1971年联合国第2758号决议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中国唯一合法代表,全球181个建交国均承认一个中国原则,构成对台湾地位的普遍认可。   “上述国际法依据形成完整闭环,台湾问题纯属中国内政的性质不容任何质疑和挑战。”黄伟强调。   雷筱璐补充说,台湾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日本曾通过武装侵略将台湾据为己有。二战后,一系列具有国际法效力的文件,清楚表明台湾领土主权归属中国。“这些文件清楚地表明,国际社会认为台湾在被日本侵占之前就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战后必须归还中国。这是战后国际秩序的组成部分,是国际社会的基本共识。战后国际秩序框架下的条约和制度都必须与之保持一致。”

高市言论触碰多重国际法红线

  综上所述,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有着坚实的国际法依据。高市早苗作为日本首相,其在日本国会答辩时通过电视直播、网络平台或现场参与等方式公开发表涉台“存亡危机事态”言论,这在黄伟看来,在国际法上应被归为日本的国家行为。   所谓“存亡危机事态”,按照日本在2015年新修订的安保法内容,是指与日本关系密切的“他国”在遭受武力攻击,且该攻击若任其发展将对日本生存构成明显威胁时,日本可行使集体自卫权。这意味着,一旦被日本政府认定为“存亡危机事态”,日本自卫队可在无需事先征得美方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采取武力行动。   “很明显,高市将台湾划到了‘他国’的范围内。”对此,黄伟指出,从国际公约层面看,其言论违背《联合国宪章》第2条规定的“不干涉内政”和“禁止武力威胁”核心原则,“将台湾虚构为‘他国’并暗示武力介入,严重冲击国际关系基本准则”。   “日本在1972年9月29日《中日联合声明》中的承诺:日本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立场。而且,《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序言部分强调,确认联合声明是两国间和平友好关系的基础,联合声明所表明的各项原则应予严格遵守。”黄伟说,高市将台湾视为日本关系密切的“他国”,明显违反了上述承诺,违反国际法“禁止反言”原则。   此外,高市言论突破战后国际秩序约束。《波茨坦公告》为日本设定了战后和平义务,其和平宪法第9条明确放弃战争权与集体自卫权,而日方借“存亡危机事态”试图解禁相关权利,是对二战后国际安排的公然否定。“日方将国内法解释置于国际法之上,违背‘条约必须遵守’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严重损害国际法权威性。”   雷筱璐则进一步剖析了高市言论的违法性。她表示,日本2015年“新安保法”对“存亡危机事态”的定义,如适用于台湾,将明显违反《联合国宪章》不干涉内政原则和禁止使用武力原则。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国采取何种方式解决台湾问题,属于中国内政。日本如果对这一问题横加干涉,就违反了不干涉内政原则。如果以“存亡危机事态”为借口,在台湾海峡采取军事行动或以武力相威胁,将直接违反《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四款下禁止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原则。   雷筱璐强调,日本将“存亡危机事态”等同于台湾事务,同样也不符合国际法上有关集体自卫权行使的条件。国际法院曾为行使集体自卫权设定了三个要求:一是必须至少一国有权行使自卫权。二是受害国必须宣告它是武装攻击的受害国之后,其他国家才有权使用武力协助。三是必须有受害国的要求,其他非受害国才可以行使集体自卫权。台湾问题属于中国内政,即便中国政府使用武力,也不会有任何国家有权合法地行使自卫权。

中方反制措施有充分法律支撑

  针对日方非法行径,黄伟表示,中方拥有充分国际法依据捍卫国家主权,可采取多重措施要求日方承担相应国家责任。   首先,中方可敦促日方立即撤回错误言论,公开向中国政府道歉,承诺不再实施类似干涉内政行为,恢复善意履行各项国际法义务。其次,若日方持续推进军事扩张、试图武力介入台海,中方可依据《联合国宪章》第53条、第77条、第107条“敌国条款”,采取包括军事防备在内的必要措施,该权利无需联合国安理会事先授权。   在对等反制方面,中方可依据国际法“反制措施”规则,对日本涉台敏感企业实施出口管制、将相关实体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限制双边军事交流、加征特定领域关税等,以精准措施迫使日方正视自身义务。若日本以“集体自卫权”为由对中国采取武力,中方既可行使《联合国宪章》第51条赋予的自卫权坚决反击,也可依据《反分裂国家法》第8条规定,在国家主权面临分裂风险时采取包括非和平方式在内的必要措施。   “台湾问题是中国核心利益中的核心,任何干涉中国内政、挑战一个中国原则的行为都将遭到坚决反对。”黄伟强调,日方应清醒认识到,台海和平稳定的最大威胁是“台独”分裂势力和外部干涉,若执迷不悟、铤而走险,必将因违反国际法付出沉重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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