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蕾)因将电动自行车电瓶拿到出租屋充电,租客小刘被中介公司强制解除合同,且押金等不予返还,小刘不服诉至法院。朝阳法院近日通报了这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认为小刘将电动自行车电瓶拿进房屋充电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最终判决中介公司仅退还小刘剩余租金,押金不予返款。
去年的一天,中介公司接到社区通知,称租客小刘将电动自行车电池拿到出租屋内充电。经中介公司上门核查发现,社区人员已将电池拿到楼下,还让小刘签订了一份《责令改正通知书》。鉴于小刘的行为,中介公司单方终止了合同,通知小刘立即搬离租住房屋,且5700元押金不予返还。
小刘认为,出租屋内充电的行为并没有给中介造成损失,被告无权以此为由扣除押金,更无权要求其搬离出租屋。小刘以中介公司单方终止合同构成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已支付的一个月租金5700元,返还押金,并支付一倍违约金,同时索要搬家费、误工费3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小刘将电动自行车电瓶拿进房屋充电的行为,已违反双方《租赁合同》《安全责任书》《消防安全责任书》中的有关约定,本身已构成违约。小刘搬离后未使用的剩余租金4780.65元,中介公司应当退还。由于原告存在违约行为,违约金可不予退还。据此,法院判决中介公司退还小刘剩余租金,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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