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洛阳发布
偃师区
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政府
关于洛阳市偃师区2025年度第七批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依据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研究,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范围
拟征收范围为洛阳市偃师区山化镇东屯村、王窑村等,四至范围:东至207省道,西至王窑村沟渠,南至王窑村水浇地,北至王窑村水浇地;东至王窑村沟渠,西至王窑村沟渠,南至王窑村水浇地,北至王窑村水浇地。具体范围以土地勘测定界为准。
二、土地现状
拟征收土地总面积4.2864公顷,其中农用地4.2864公顷(耕地4.2797公顷、其他农用地0.0067公顷)。
三、征收目的
拟征收土地用于实施工矿用地建设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第五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征收土地情形。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补偿方式采取货币补偿。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规定执行,山化镇东屯村、王窑村标准为67.5万元/公顷(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25〕47号)和《偃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偃师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补偿细则的通知》(偃政办〔2018〕45号)规定执行,据实补偿。
社保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规定执行,标准为78.87万元/公顷。
五、安置对象、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
2.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3.社会保障安置。本批次用地社保资金已预存入我区指定账户。实施征收后,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六、办理补偿登记的时间、地点、方式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所属镇(办)办理土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
七、异议反馈渠道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认为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告结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偃师分局提出书面意见或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无异议。
公告时间:2025年11月6日至2025年12月5日。
特此公告。
2025年11月4日
(联系地址:偃师区华夏路39号,电话:0379—67752507)
宜阳县
宜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收宜阳县2024年度第二批增减挂钩项目的公告
宜政土告〔2025〕42号
2025年10月23日,宜阳县2024年度第二批增减挂钩项目征收土地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豫政土〔2025〕822号),同意征收集体农用地0.4281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用途
该批次用途为:商业服务设施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范围
该批次位于锦屏镇杨店村和周村,用地四至范围:北至红旗大道东延,南至杨店村、周村耕地,西至林地,东至周村耕地。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权属、地类及面积
征收锦屏镇杨店村集体农用地0.0805公顷(耕地0.0805公顷),周村集体农用地0.3476公顷(耕地0.3476公顷)。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等文件执行。
(二)社会保障费用标准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规定执行,标准为78.87万元/公顷。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25〕47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四)青苗补偿标准
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25〕47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青苗补偿标准为2.475万元/公顷。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货币安置、社会保障安置、拆迁安置等。
六、土地交付时间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收到足额补偿款之日后三十日内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交付土地。
七、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公示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宜阳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公告公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宜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68820258—6400
2025年12月5日
宜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收宜阳县滨河二路建设工程(兴业路至规划路)项目建设用地的公告
宜政土告〔2025〕43号
2025年11月24日,宜阳县滨河二路建设工程(兴业路至规划路)项目建设用地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豫政土〔2025〕894号),实施征收集体土地0.6625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用途
该批次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范围
该批次位于香鹿山镇寻村村。用地四至范围:北至宜阳县兴业路小学,南至寻村村土地,西至兴业路,东至规划路。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权属、地类及面积
征收香鹿山镇寻村村集体农用地0.6608公顷(耕地0.5057公顷)、未利用地0.0017公顷,共计0.6625公顷。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等文件执行。
(二)社会保障费用标准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规定执行,标准为78.87万元/公顷。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25〕47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四)青苗补偿标准
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25〕47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青苗补偿标准为2.475万元/公顷。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货币安置、社会保障安置、拆迁安置等。
六、土地交付时间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收到足额补偿款之日后三十日内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交付土地。
七、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公示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宜阳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公告公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宜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68820258—6400
2025年12月5日
宜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收宜阳县2024年度第十一批城市建设用地的公告
宜政土告〔2025〕44号
2025年11月27日,宜阳县2024年度第十一批城市建设用地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豫政土〔2025〕907号),实施征收集体土地0.6275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用途
该批次用途为:住宅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范围
该批次位于锦屏镇西庄村。用地四至范围:北至红旗大道,南至西庄村村庄,西至西庄村村庄,东至锦苑小区。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权属、地类及面积
征收锦屏镇西庄村集体农用地0.6275公顷。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等文件执行。
(二)社会保障费用标准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规定执行,标准为78.87万元/公顷。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25〕47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四)青苗补偿标准
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25〕47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青苗补偿标准为2.475万元/公顷。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货币安置、社会保障安置、拆迁安置等。
六、土地交付时间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收到足额补偿款之日后三十日内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交付土地。
七、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公示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宜阳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公告公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宜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68820258—6400
2025年12月5日
来源:偃师区人民政府网站、宜阳县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