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修改《禁止垄断协议规定》 将于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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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9 16:18:32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修改《禁止垄断协议规定》,明确不予禁止的纵向垄断协议需符合的市场份额标准和其他条件,将于2026年2月1日起施行。对固定或者限定转售商品价格的纵向协议,经营者在协议期间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5%,同时协议所涉及商品的营业额低于1亿元的,不予禁止;对其他纵向协议,经营者在协议期间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15%的,不予禁止,无营业额条件。

原文如下:

市场监管总局修改《禁止垄断协议规定》

明确不予禁止的纵向垄断协议需符合的

市场份额标准和其他条件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反垄断的决策部署,有效维护市场竞争秩序,近日市场监管总局修改《禁止垄断协议规定》,明确不予禁止的纵向垄断协议需符合的市场份额标准和其他条件,将于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22年修改后建立一项新制度,规定对市场份额低于一定标准并符合相关条件的经营者,对其达成的纵向垄断协议不予禁止。为明确上述市场份额标准和条件,稳定市场预期,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市场监管总局经审慎研究评估,并多方征求意见,制定出台具体规则:对固定或者限定转售商品价格的纵向协议,经营者在协议期间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5%,同时协议所涉及商品的营业额低于1亿元的,不予禁止;对其他纵向协议,经营者在协议期间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15%的,不予禁止,无营业额条件。同时,配套完善相关程序,提供了清晰、可操作性强的行为规范。规则制定过程中,市场监管总局既借鉴国际经验,更充分考虑我国超大规模市场下企业的商业模式和竞争规律,立足于我国市场数据和产业结构特征,形成更加符合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制度安排。

设定不予禁止的纵向垄断协议需符合的市场份额标准和条件,明确了认定标准,统一了执法尺度,有助于经营者厘清依法竞争的边界,加强反垄断合规建设。特别是对中小微企业释放了更多灵活发展的空间,有助于进一步激发市场创新活力,不断增强高质量发展内生动力。

本文编选自“市场监管总局”官网,智通财经编辑:刘家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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