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市场监管局发布2025“守护消费”铁拳行动第七批暨服务型执法典型案例
创始人
2025-12-19 10:53:57

近年来,山西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牢固树立“监管为民”理念,积极探索创新执法方式,推行服务型执法、说理式执法,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做到惩教结合、宽严相济、过罚相当,切实保障经营主体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现选取8起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太原市万柏林区某电动车经销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案情简介:2024年8月,太原市市场监管局在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中发现,太原市万柏林区某电动车经销部销售的3辆电动自行车经检测鞍座长度不符合国家标准,当事人违法所得979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主动配合调查,能说明供货来源,且第一时间按照执法人员指导对库存车辆开展全面自查整改。太原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罚款700元人民币、没收违法所得979元、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3辆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中执法部门秉持服务型执法理念,通过“教育+指导+整改”的柔性监管模式,有效纾解企业的顾虑与抵触情绪,努力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一是普法前置化。将标准宣贯融入日常监管,通过现场演示,将技术规范转化为可视化操作指南,帮助经营者明晰技术规范要求。二是整改精准化。通过回访,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提出精准整改意见,并帮助建立“进货查验—过程管控—售后追溯”全流程风险防控模板,引导企业主动规避违法风险。三是服务长效化。本案办理正值全国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关键期,市场监管部门积极探索“个案查处-行业规范-产业升级”的递进式治理路径,既守住安全底线,又减轻企业负担,实现民生安全与营商环境双优化。

二、太原市杏花岭区某火锅店发布没有显著标明“广告”的互联网广告案

案情简介:2024年6月16日,太原市杏花岭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对杏花岭区某火锅店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在抖音平台通过其个人抖音账号宣传自己的火锅店,视频内容为介绍店内环境、就餐情况、套餐情况等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同时未显著标明“广告”,该行为违反了互联网广告活动规范,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利于互联网广告业健康发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九条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属于首次违法,及时完成整改,违法行为轻微。杏花岭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参照《山西省市场监管部门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目录(2023版)》相关要求,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一是柔性执法显温度。市场监管部门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首次违法、情节轻微且及时改正的经营者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体现了包容审慎的服务型执法理念。通过责令改正、普法指导等方式,既维护了法律权威,又降低了市场主体经营负担,有助于激发市场活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二是规范行为促发展。该案警示广大经营者,互联网广告发布必须严格遵守《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显著标明“广告”标识,避免误导消费者。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个案纠偏,推动行业自律,促进互联网广告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切实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三是细化裁量重公正。本案严格适用《山西省市场监管部门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目录》,明确了“首违不罚”的适用情形,统一了执法尺度,避免了“一刀切”式处罚,增强了执法透明度和公信力,为同类案件处理提供了示范参考。

三、临汾市经济开发区某食品经销部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案

案情简介:2024年6月28日,临汾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线索,对开发区某食品经销部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从某食品销售中心购进生产日期为2024年1月6日的“大用牙签肉”90袋,共计680元,其中2袋产品上生产日期不清晰,自行改为2024年1月16日。该批次“大用牙签肉”销售10袋,售价为9.44元/袋,其中包含2袋标注了虚假生产日期的产品,违法所得18.88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销售标注了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仍在保质期内,未造成危害后果。临汾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8.88元,罚款2000元。

典型意义:此案的处理集中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深化包容审慎监管、推进服务型执法的工作导向。一是践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执法部门在查明当事人系因标识不清自行涂改,未机械适用罚则“一罚了之”,而是带有教育引导的善意,将说理、教育贯穿于执法过程,引导经营者深刻理解法律法规与食品安全责任,实现了从“以罚代管”向“教育规范”的转变,体现了执法部门对经营者人文关怀与引导功能。二是落实包容审慎监管要求。本案准确把握了“过罚相当”与“惩教并举”的尺度,对情节轻微且及时纠正的违法行为予以从轻处理。这种精细化裁量向市场释放了清晰信号:监管旨在规范与发展并重,而非一味严惩。鼓励经营者在出现无心之失时,主动报告、配合整改,从而降低其合规成本,激发了市场主体的内生纠错动力。三是推动从“被动合规”向“主动守法”转型。执法部门将普法宣传与执法实践深度融合,使经营者明确“红线”与“底线”,理解违法根源而非仅畏惧后果。这有助于培育其自觉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从源头预防类似轻微违法。通过“主动配合可从轻”的政策导向,激励更多经营者选择与监管部门良性互动、主动担责,形成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的良性循环,从而节约行政资源,提升市场监管整体效能。

四、长治市潞城区驴肉经营店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规定经营肉制品系列案

案情简介:2024年8月至9月,长治市潞城区市场监管部门在对5家熟食经营商户存在的驴肉掺杂掺假、以假充真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分别对5家肉制品经营、使用门店单位给予行政处罚,罚没款共计4万余元。同期,对4家驴肉制品经营店存在标签瑕疵、未索证索票等违法行为,鉴于其违法情节轻微,依法分别处警告、减轻或从轻处罚。并从2024年11月开始,对全区的驴肉制品经营门店和“潞城甩饼”门店经营行为进行全面规范、质量提升和服务提档。

典型意义:本案执法部门全力护航地方特色产业发展,以一案之改,促一域之治。一是严格执法根除行业积弊。针对地方特色食品产业中掺杂掺假、非法添加等危害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行业顽疾”,监管部门以“零容忍”态度重拳出击,对主观恶意行为依法严惩,形成强大震慑。同时,精准区分违法性质,对标签瑕疵等轻微违规行为予以警告、减轻处罚。这种“刚性执法”与“柔性疏导”相结合的策略,清晰划定了食品安全不可逾越的法律红线,也体现了审慎区分、过罚相当的智慧,为行业的规范发展指明了路径。二是服务指导企业合规发展。本案超越了单纯案件查处,上升对地方特色品牌的系统性护航。执法结束后,监管部门主动转换角色,通过培训指导、帮扶商标注册、联动行业协会制定标准等一系列“服务组合拳”,推动产业向标准化、品牌化升级,实现了执法工作从末端处罚到前端引导和过程规范的有效延伸。三是多维发力提升综合效能。通过系列案的查处与后续治理,成功构建了“政府监管、企业自律、公众监督”的社会共治格局。2025年5月,驴肉制品集中抽检合格率达100%,第四届“潞城甩饼”美食周首次实现“零”消费投诉 【下载黑猫投诉客户端】,直接印证了这一模式的有效性。不仅净化了市场,保护并提升了地方文化品牌美誉度,也实现了规范秩序、保障安全、促进产业、弘扬文化的多重目标。

五、晋城市陵川县某百货店发布违法广告案

案情简介:2025年5月10日,陵川县市场监管局收到举报线索,对某百货店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网店在售的某款商品,页面标注有“2025最新春款中大童牛仔裤美式复古立体裁剪工装男童洋气裤子潮”字样,使用了“最新”这一绝对化用语,该网店开办一个月左右,无粉丝、无点赞量,销量为0。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广告发布时间短、影响范围小,系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陵川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体现了当前优化营商环境下行政执法理念的深刻转变,是践行“首违不罚”的典型实践。一是以包容审慎助力小微市场主体成长。本案中当事人网店新设、无粉丝、无销量,使用绝对化用语影响范围极小。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依法不予处罚。行政处罚的目的之一就是纠正与预防违法行为,对于初创期的小微主体,这种基于事实的包容给予了必要的成长容错空间,是激发市场“毛细血管”活力的暖心之举。二是以柔性措施实现监管目标。本案中在不予处罚的同时,执法部门通过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等非强制性手段,同样达到了使当事人认识错误、下架违法广告、学法普法的目的。此举生动诠释了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即在多种可达成行政目的的方式中,选择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这体现了行政执法手段的现代化与人性化,是“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在基层执法中的生动体现,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三是为同类案件裁量树立专业标杆。执法部门将“发布时间短、影响范围小、销量为零”等具体情节作为认定“危害后果轻微”的关键依据,是一次典型的过罚相当实践,为处理类似互联网轻微违法广告提供了清晰的裁量指引:必须结合行为的实际传播效果与社会危害性综合判断,避免机械执法,确保了法治红利公平地惠及各类经营主体。

六、晋城市某物业公司使用未经首次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案

案情简介:2025年8月13日,晋城市市场监管局对某物业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给小区住户更换安装的3块IC卡冷水水表无强制检定标识。经查,当事人负责小区的物业管理,代收代抄该小区的水费,其为小区住户更换的水表属于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不能提供检定证书。执法检查后,当事人积极整改,于2025年8月20日提供了检定证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在案件调查中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在责令整改期限内主动进行了整改,晋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一是聚焦民生,以纠错导正维护实质公平。水表等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其量值准确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与社会公平。执法部门发现违法行为后,第一时间采取“责令改正”这一核心措施,督促立即送检。此举旨在迅速恢复计量准确、保障交易公平、维护消费者权益,清晰表明了民生领域计量监管的核心价值在于“纠正”与“保障”,执法资源优先用于恢复合法秩序。二是审慎监管,在法定框架传递执法温度。鉴于当事人属首次违法,积极配合并迅速完成整改,符合法定不予处罚条件,执法部门依法作出决定。这既是严格的依法行政,也让市场主体明确感受到,法律既有刚性约束,也为主动、及时纠正的善意行为留有空间,有助于化解对立情绪,建立基于遵法与互信的良性政企关系。三是教育引导,推动市场主体内生合规。物业公司作为公共服务环节,其合规水平直接影响民生体验。本案通过“责令改正+不予处罚+普法教育”的模式,将一次执法转化为对企业法定义务与法律责任的深度培训,促使企业从思想根源上认识到强制检定的重要性,从而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实现从“要我合规”到“我要合规”的根本转变,从源头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提升了市场监管效能,营造了更具包容性和发展活力的营商环境。

七、高平市某便利店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散装食品经营活动案

案情简介:2025年7月4日,高平市市场监管局对某便利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门店摆放有散称饼丝进行销售,现场无法提供有效的食品经营相关证件。经查,当事人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件,且自称不清楚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件。在执法人员检查之后,当事人及时整改,于2025年7月17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属首次违法,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且立即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高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是市场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领域践行服务型执法、落实包容审慎监管理念的实践案例。一是坚守底线与精准监管相结合。食品经营许可是防控风险、保障公众健康的前置防线。执法部门发现无证经营后立即介入制止,彰显了底线思维的坚定性。同时,执法人员精准聚焦于“督促办理合法证件”这一关键,通过责令改正引导其迅速步入合法轨道。这种既果断“亮红灯”叫停违法,又明确“指路线”帮扶合规的方式,体现了将保障群众健康安全作为执法出发点的根本立场。二是包容审慎与纾困解难相结合。面对当事人“不清楚需办证”所反映的法律意识薄弱现实,执法机关在认定违法事实后,综合考量其属首次违法、未造成危害、立即主动办证等情节,依法不予处罚。这一裁量严格遵循了“过罚相当”原则,考量了主观过错、社会危害及整改态度,避免了因一次无知之过对个体经营者造成生存冲击,是以法治手段保护市场主体积极性、优化基层营商环境的直接体现。三是普法宣传与执法过程相结合。本案是“执法即是普法”的生动范例。执法人员针对暴露出的法律盲区,将现场检查转化为实时普法课堂,讲解许可法规与申办流程。这种“靶向式”普法,精准弥补了经营者的知识短板,从根源上消除因“不知法”而违法的现象,实现了执法工作从末端处罚向源头预防的延伸,提升了社会治理效能。

八、永济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案

案情简介:2025年5月29日,永济市市场监管局在检查中发现,某物业公司在小区公示的居民电价为0.644元/度,明显高于0.487元/度的政府定价标准。经查,2024年7月14日至2025年5月31日期间,因小区电力增容事项,当事人未能将临时用电性质及时变更为居民生活用电,共超标准收取电费248笔,涉及电量为59082度,多收电费9275.87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了全部交易资料,并积极联系业主退还了全部多收电费,未产生违法所得。永济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其作出罚款4637.94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一是展现监管决心,维护价格政策公信力。电价事关千家万户切身利益,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迅速响应,严格依据政府定价政策纠正违法行为,及时制止了物业环节的违规加价,有效维护了居民的财产权益和价格政策的公信力,展现了市场监管领域“违法必究”的执法力度与决心。二是践行服务理念,实现惩处与纾困相统一。执法过程中,监管部门并未“一罚了之”。在依法处罚的同时,主动协调电力部门,推动解决困扰企业的用电类别变更难题,并指导其有序完成费用清退。这种“监管+服务”模式,既纠正了违法行为,又帮助企业化解了实际经营困境,引导其建立了合规长效机制。三是贯彻过罚相当,提升执法综合效能。本案处理综合考量了违法原因、危害后果、改正态度及退款事实,对未牟取违法所得且积极整改的主体予以适度罚款。这精准体现了“过罚相当”与“教育为主”的法治精神,通过刚柔并济的处置,既树立了法律权威,又促进了企业自律,实现了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和保障社会公平的多重目标。

相关内容

热门资讯

美股收盘:三大指数集体收涨 纳... 财联社12月20日讯(编辑 夏军雄)美东时间周五,在甲骨文和英伟达走强的带动下,人工智能(AI)概念...
贵阳有轨电车T2线主体硬件基本... 转自:贵州日报 本报讯(记者 冷赛楠)近日,“天眼问政”栏目收到网友留言:贵阳有轨电车T2线从比亚迪...
大山“用水三变” 转自:贵州日报 “以前靠山上小水源灌田,纯靠天吃饭。现在水龙头就在边上,要浇地直接打开就行。”69岁...
危房抢险施工公告 转自:贵州日报 贵阳市云岩区鸿雁巷17、19、20号及弯弓街6号住户:为消除贵阳市云岩区鸿雁巷17、...
“请3休8”带旺元旦假期云南旅...   本报讯 首席记者李思凡报道 “请3休8”带旺元旦游。12月19日,飞猪发布的数据显示,202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