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联社12月9日讯】上海证监局12月9日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公告,上海名传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名传股份”)因重大资产重组未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被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公司董事长、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高晋君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被出具警示函。
重大资产重组未披露构成违规
公告显示,2025年6月12日,名传股份取得中青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下称“中青国际”)85%的股权,对应中青国际4250万元的认缴出资额。经监管核查,该笔交易占名传股份最近一期经审计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超过50%,已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重大资产重组需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但名传股份在上述交易中,未就该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四条,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
公司收责令改正 董事长被出具警示函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上海证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名传股份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要求公司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同时,高晋君作为名传股份董事长、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六条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上海证监局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高晋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监管明确救济途径
公告指出,名传股份及高晋君如对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过,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此次监管处罚再次凸显了非上市公众公司在重大资产重组及信息披露方面的合规要求,市场主体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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