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河北日报)
转自:河北日报
以法治之力雕琢城市之美
——唐山“两个条例”修改背后的精细化管理变革
8月22日拍摄的唐山市城区。(资料片) 本报记者 赵杰摄12月12日,唐山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作人员在巡检。修改后的《唐山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增设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专章。 本报记者 王育民摄
□本报记者 王峻峰 王育民
唐山城市管理领域法治保障迎来新升级!11月26日,经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新修改的《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唐山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于12月1日公布实施。这标志着唐山城市治理领域在科学化、规范化、长效化发展道路上迈出了关键一步。“两个条例”修改背后的精细化管理变革,更为建设宜居宜业美丽唐山注入了强劲法治动能。
法治筑基
构建系统完善治理体系
12月9日下午,记者在唐山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许冰峰的办公室看到,办公桌上放着的条例修改过程文稿,详细记载着数十次基层调研、十多场专家座谈会和论证会的情况。
“此次法规修改工作是唐山市人大常委会贯彻落实全国及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对地方性法规开展集中清理部署要求,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管理体制新变化以及国家上位法新规定的重要举措。”许冰峰介绍,修改工作历时数月,经过深入调研、多轮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重点围绕实际问题与制度完善,突出法规的适用性、可操作性和时代性,确保与上位法相衔接、与改革发展相适应。
修改后的《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共42条,其中新增3条、较大修改7条、局部调整16条,确立了“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系统治理、长效管理”核心理念;修改后的《唐山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共49条,其中新增8条、删除1条、较大修改4条、调整表述23条,构建起覆盖建设、运营、维护全流程的制度框架。
哪些条款需要修改?如何修改?唐山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科科长胡越解释,两个条例施行时长均超过10年,原有部分条款已跟不上城市发展的步伐,重新修改是深化城市治理、推进法治唐山建设的必然选择。
原《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自2013年11月1日施行以来,在规范城市管理秩序、改善市容环境卫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城市化进程加速、管理体制改革深化及相关上位法的制定修改,原条例存在部分条款明显滞后、不适合继续适用等问题。
此次修改后,该条例明确了“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工作原则,清晰界定了市、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建制镇人民政府以及发展和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和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职责边界,有效破解了以往管理中“职责交叉、推诿扯皮”难题,为市容环境长效治理提供了坚实的支撑。
原《唐山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自1998年3月1日施行以来,历经2004年、2010年两次修改,已护航唐山城市建设20余载。随着城市化进程加速、管理体制改革深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部分条款内容与当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程建设管理等要求已经不相适应,亟须进一步修改完善。
“此次修改,我们聚焦市政设施领域新问题、新挑战,对原有法规进行系统性、结构化‘升级’,使其更契合高质量发展与精细化治理需求。”胡越说。
“修改后的‘两个条例’,进一步强化了城市治理现代化水平的制度保障,将进一步推动城市管理向精细化、规范化、法治化方向发展,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许冰峰表示。
民生为本
精准回应市民生活需求
街道整洁有序、户外广告规范设置……近日,走在唐山市大街小巷,处处可以感受到全新的城市面貌。
“这些不仅是城市最直观的‘名片’,还是市民幸福感与获得感的重要来源。”胡越说,城市发展进入新阶段,市民不再满足于城市宏观面貌的改善,更关注生活细节的品质提升。
群众关心什么,立法就聚焦什么。本着这一理念,唐山此次对“两个条例”的修改始终紧扣“精细化”这一关键词。
针对群众普遍反映的急难愁盼,原《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的修改下足了“绣花功夫”。在市容管理方面,明确大型和中小型户外广告的审批权限,规范施工现场围蔽设施设置标准,加强建筑垃圾运输全流程管控,让城市空间布局更合理、视觉形象更整洁;在环境卫生方面,对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的分类处置作出更严格规定,严禁在街巷从事商业性屠宰活动,划定特定区域和时段禁止露天烧烤……
“新修改的《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建立了‘责任明确、处置及时、监管有力’的全流程管理体系,推动市容环境管理从‘过得去’向‘过得硬’跃升。”胡越说。
建立健全数字化平台管理功能,利用大数据、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精准把握市容环境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整合业务流程,优化管理措施,共享运行数据,提升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服务水平……面对城市治理数字化转型新要求,新修改的《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积极推动新技术与市容环境管理深度融合,推动治理方式从“事后补救”向“源头预防”转变,让城市管理更精准、更高效。
翻看新修改的《唐山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记者发现,条例虽聚焦设施管理,精神内核却始终围绕“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展开。
完善排水设施管理,降低城市内涝风险,守护汛期出行安全;明确照明设施养护标准,让夜间街巷更明亮……“市政设施不是冰冷的工程构件,而是与市民日常出行、生活环境息息相关的民生载体。”胡越表示,这些条款的修改,看似是对设施管理的规范,实则是对市民生活需求的精准回应,最终都将转化为脚下的平坦道路、身边的洁净环境、心中的安稳感受,让法规的“刚性约束”与民生的“柔性需求”实现深度交融。
精细实施
助推城市高质量发展
12月10日上午,唐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法规科科长王煜与同事研究开展城管执法领域自由裁量权基准修订工作。
“我们需要细化执法标准、压缩裁量空间,让新规从‘纸面上的条款’转化为‘实操中的标尺’。”作为城市管理职能部门中的一员,王煜深度参与了“两个条例”的修改。如今,他的目光又瞄准了市容管理、市政设施维护等高频执法场景。
在王煜看来,城市管理不仅关乎当下民生,更影响长远发展。唐山此次法规修改的深层次意义在于,通过优化法治环境,为城市高质量发展注入持久动力。
“比如在原《唐山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修改过程中,我们始终紧扣城市发展实际需求,聚焦当前市政设施管理领域存在的痛点、难点问题,对现有制度体系进行了全面梳理和优化完善。”王煜说。
拓展管理范围,填补新型设施管理空白。修改后的《唐山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专门增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专章,明确管廊建设、运营、维护全流程要求,划定安全保护范围及禁止行为,让深埋城市地下的“生命线”有了法律规范。
完善质量标准,筑牢工程质量防线。修改后的《唐山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进一步优化了市政工程竣工验收与质量保修制度,明确了道路、桥梁、给排水管道工程等不同设施的保修期限,规范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应用要求,从制度层面保障市政工程建设质量。
理顺管理机制,适配改革发展需求。修改后的《唐山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顺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将相关公共设施管理审批事项调整至行政审批部门,优化办事流程、提升服务效率,实现“一件事一次办”,为经营主体提供更便捷的政务服务。
强化问责机制,守护设施安全运行。修改后的《唐山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明确了地下综合管廊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禁止活动和损害照明设施的行政处罚规定,调整了损害、侵占城市排水设施的行政处罚标准,让执法有章可循、处罚精准适度。
“条例的实施,为唐山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工作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指引,将推动市政设施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法治化、科学化,为城市高质量发展筑牢坚实根基。”王煜说。
优良的法治环境是城市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影响着人才、资本、技术等要素的流动。“增强城市吸引力和凝聚力,需要法治好环境,还需要公平执法。”王煜说,过去执法可能存在“同案不同罚”的模糊空间,现在对照裁量基准,执法人员当场就能精准定档,当事人也能清楚知道“错在哪、罚多少”,既严格遵循新规要求,又兼顾了执法的规范化与人性化。
法规的生命力在于有效实施。“未来,唐山市将着力推动新规全面执行,以法治方式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筑牢市政设施安全防线,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取得实效。”许冰峰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