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一驻村工作队队长侵吞、挪用集体资金,被判刑!
创始人
2025-12-15 11:53:00

来源:西藏日报

在基层社会治理中,总有少数干部把党和国家、群众的信任当“特权”,把手伸向村集体资金,损害群众集体利益。近期“卓玛说法”带大家了解一起西藏涉农村集体资金领域的“蝇贪蚁腐”案件。

基本案情

旦某是某县政府工作人员,但在担任村党支部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队长的两年半时间里,侵吞其保管的村集体资金、骗取驻村取暖费共计20.34万元,挪用村集体资金和党建经费共计38.09万元。

法院审理

经法院审理认为,旦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村党支部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队长期间,利用保管村集体资金的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已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已构成挪用公款罪。综合考虑旦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并积极退赔等从轻情节,法院最终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判处旦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法官说法

村集体资金不是“私人钱袋”,而是大家的“共同家底”,不管是集体企业收益还是国家给的扶贫、扶持资金,每一分都应该用到村里的公益建设、民生改善上。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中的旦某,多次挪用村集体资金,虽然在案发前已归还大部分,这些行为看着像“借”,但是已经触碰了法律的红线,就算后来把钱还了,该担的责任也跑不了。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基层干部:别觉得“小贪不算贪”。如果挪用的是扶贫、救灾这类专项款,或者协助政府管理资金时犯事,性质更加恶劣,处罚也会更重。

同时,也提醒村集体和广大群众:要规范和完善“三资”(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村务公开,从源头压缩腐败的空间。如果发现村里的钱去向不明、被乱用,要及时反映举报,法律会帮大家守住这份“共同家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确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九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对贪污罪的处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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