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男方以夫妻名义借款为女方还债,法院判定双方共同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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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3 10:08:23

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 通讯员朱珠 杨晨晖)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二被告离婚后由男方借款,借款时仍以夫妻名义对外交往,该款项也用于女方还债,且债权人催要时女方明确表示“会偿还借款”,最终被法院认定为二人共同债务。

东城法院介绍,田某与牛某系朋友,2022年9月至2023年4月,牛某曾多次找田某夫妻借钱,并告知系为其妻子冯某还债,田某夫妻先后向牛某及冯某账户转款,合计22万元。

2024年6月,牛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此后,田某夫妻找冯某催款,冯某却一直未还,于是将牛某及冯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偿还借款22万元及相应利息。被告牛某、冯某虽然均认可借款的事实,但辩称其二人早已于2015年离婚,冯某并非共同借款人,且牛某借款用于个人支配,冯某并不知情,这不是共同债务,冯某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田某夫妻认为,他们并不知晓二被告早已离婚,牛某和冯某离婚后仍然共同生活,系事实婚姻关系,且牛某借款时仍然对外以夫妻名义相称,因此牛某、冯某应当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东城法院查明,牛某、冯某二人离婚四年后还生育了第二个子女。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牛某、冯某虽已离婚,但在离婚后生活交往及经济往来方面均较为密切;二被告仍以夫妻名义对外交往,牛某在向原告借款时,曾多次提到借款目的系为偿还冯某的债务,冯某对于债务事先知情并且同意,并明确表示“我们肯定还”“不行我就把房卖了”,此系对案涉债务的事后追认。

最终,法院判决牛某、冯某二人向田某、王某共同偿还借款及相应利息。

法官提醒,即使已经办理离婚登记,但如果一方借款时,双方仍以夫妻名义对外交往、生活及经济往来密切,离婚后一方出面所借债务也有可能被认定为共同债务。

编辑 甘浩

校对 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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