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佐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300181,证券简称:佐力药业)12月12日发布公告称,公司控股子公司青海珠峰冬虫夏草药业有限公司(下称“珠峰药业”)涉及的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迎来一审判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原告杭州中美华东制药有限公司(下称“华东制药”)全部诉讼请求,珠峰药业胜诉。本次涉案金额约1.11亿元,若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上诉,该判决将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产生负面影响。
公告显示,该案件源于2023年12月,华东制药以侵害发明专利权为由,将珠峰药业及关联方青海珠峰冬虫夏草原料有限公司、杭州华东武林大药房有限公司诉至浙江高院,案号为(2023)浙知民初3号,涉案金额达11137.58万元。
根据浙江高院近日送达的《民事判决书》,法院经审理认定,被诉侵权产品及相关应用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行为不构成侵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法院判决驳回华东制药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9.87万元由华东制药自行负担。
公告同时指出,若华东制药不服一审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高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佐力药业表示,本次诉讼一审判决控股子公司未构成侵权,如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上诉,本次诉讼将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负面影响。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其他诉讼情况及进展详见公司定期报告。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后续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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