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证监局)
来源:陕西证监局
关于对陈淼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陈淼:
经查,你在迈科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向客户主动推荐他人代为交易及提供期货交易资金信息,违反《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8号)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
根据《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8号)第二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陕西证监局
2025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