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款人:韩北景(身份证号370828********4413),担保方:杨玉芹(身份证号370828********4426),担保方:韩允景(身份证号370828********4433),监管人:金乡县百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借款人与河北银行直销平台投资人签署了《融资协议》。同时借款人作为投保人在我司投保了“借款人履约保证保险”,保单号:02183708160013A0000001。借款人依据《融资协议》足额获得借款后,未在借款到期时履行还款义务造成逾期。我司已依据保险合同约定进行理赔,代偿了借款人共计人民币2773541.24元的欠款(包括本金及利息)。我司已依法取得代位追偿权,有权要求借款人向我司偿还上述款项。同时,担保方根据相关协议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监管人根据相关协议对我司承担赔偿责任。担保方中,因金乡县景韵食品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6月11日被注销,丧失诉讼主体资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的规定,由其100%持股股东即韩允景代其承担相应责任。现我司要求担保方及监管人分别履行自身法律义务,与借款人共同按照本催收函所列金额向我司连带支付代偿款人民币2773541.24元、利息及相关费用。
我公司郑重通知:请以上本函所列各方务必在2025年12月31日前联系我公司下述指定联系人履行还款责任。
我公司指定联系人:李坤,电话:15263755869,地址:济宁市高新区吴泰闸东路1号贵和花园内中华保险
2.借款人:赵旭(身份证号370828********7015),担保方:师慧萍(身份证号370828********3661),担保方:山东艾力特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原金乡县艾力特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监管人:金乡县百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借款人与河北银行直销平台投资人签署了《融资协议》。同时借款人作为投保人在我司投保了“借款人履约保证保险”,保单号:02183708160013A0000002。借款人依据《融资协议》足额获得借款后,未在借款到期时履行还款义务造成逾期。我司已依据保险合同约定进行理赔,代偿了借款人共计人民币3174494.16元的欠款(包括本金及利息)。我司已依法取得代位追偿权,有权要求借款人向我司偿还上述款项。同时,担保方根据相关协议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监管人根据相关协议对我司承担赔偿责任。现我司要求担保方及监管人分别履行自身法律义务,与借款人共同按照本催收函所列金额向我司连带支付代偿款人民币3174494.16元、利息及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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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借款人:沈怀强(身份证号370827********2516),担保方:李莉(身份证号370828********3646),担保方:山东艾力特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原金乡县艾力特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监管人:金乡县百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借款人与河北银行直销平台投资人签署了《融资协议》。同时借款人作为投保人在我司投保了“借款人履约保证保险”,保单号:02183708160013A3000007)。借款人依据《融资协议》足额获得借款后,未在借款到期时履行还款义务造成逾期。我司已依据保险合同约定进行理赔,代偿了借款人共计人民币2722834元的欠款(包括本金及利息)。我司已依法取得代位追偿权,有权要求借款人向我司偿还上述款项。同时,担保方根据相关协议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监管人根据相关协议对我司承担赔偿责任。现我司要求担保方及监管人分别履行自身法律义务,与借款人共同按照本催收函所列金额向我司连带支付代偿款人民币2722834元、利息及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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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借款人:胡晓甲(身份证号370828********4737),担保方:孙辰(身份证号370828********2386),担保方:韩允景(身份证号370828********4433),监管人:金乡县百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借款人与河北银行直销平台投资人签署了《融资协议》。同时借款人作为投保人在我司投保了“借款人履约保证保险”,保单号:02183708160013A3000006。借款人依据《融资协议》足额获得借款后,未在借款到期时履行还款义务造成逾期。我司已依据保险合同约定进行理赔,代偿了借款人共计人民币3068931.8元的欠款(包括本金及利息)。我司已依法取得代位追偿权,有权要求借款人向我司偿还上述款项。同时,担保方根据相关协议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监管人根据相关协议对我司承担赔偿责任。担保方中,因金乡县景韵食品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6月11日被注销,丧失诉讼主体资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的规定,由其100%持股股东即韩允景代其承担相应责任。现我司要求担保方及监管人分别履行自身法律义务,与借款人共同按照本催收函所列金额向我司连带支付代偿款人民币3068931.8元、利息及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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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借款人:何胜利(身份证号370828********4433),担保方:李云玲(身份证号370828********4466),担保方:金乡县泰隆商贸有限公司,监管人:金乡县百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借款人与河北银行直销平台投资人签署了《融资协议》。同时借款人作为投保人在我司投保了“借款人履约保证保险”,保单号:02183708161113A3000005。借款人依据《融资协议》足额获得借款后,未在借款到期时履行还款义务造成逾期。我司已依据保险合同约定进行理赔,代偿了借款人共计人民币3175870.6元的欠款(包括本金及利息)。我司已依法取得代位追偿权,有权要求借款人向我司偿还上述款项。同时,担保方根据相关协议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监管人根据相关协议对我司承担赔偿责任。现我司要求担保方及监管人分别履行自身法律义务,与借款人共同按照本催收函所列金额向我司连带支付代偿款人民币3175870.6元、利息及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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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借款人:何双(身份证号370828********441X),担保方:李艳玲(身份证号370828********4427),担保方:金乡县泰隆商贸有限公司,监管人:金乡县百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借款人与河北银行直销平台投资人签署了《融资协议》。同时借款人作为投保人在我司投保了“借款人履约保证保险”,保单号:02183708161113A3000006。借款人依据《融资协议》足额获得借款后,未在借款到期时履行还款义务造成逾期。我司已依据保险合同约定进行理赔,代偿了借款人共计人民币1370934.24元的欠款(包括本金及利息)。我司已依法取得代位追偿权,有权要求借款人向我司偿还上述款项。鉴于我司就上述理赔款项的30%已追偿到位,目前仍有70%理赔款项无法追偿,即959653.97元尚未追回,因此我司有权要求借款人向我司偿还上述剩余款项。同时,担保方根据相关协议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监管人根据相关协议对我司承担赔偿责任。现我司要求担保方及监管人分别履行自身法律义务,与借款人共同按照本催收函所列金额向我司连带支付代偿款人民币959653.97元、利息及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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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借款人:何灿(身份证号370828********4410),担保方周然然(身份证号370828********3687),担保方:金乡县泰隆商贸有限公司,监管人:金乡县百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借款人与河北银行直销平台投资人签署了《融资协议》。同时借款人作为投保人在我司投保了“借款人履约保证保险”,保单号:02183708160013A3000008。借款人依据《融资协议》足额获得借款后,却未在借款到期时履行还款义务造成逾期。我司已依据保险合同约定进行理赔,代偿了借款人共计人民币2001132元的欠款(包括本金及利息)。我司已依法取得代位追偿权,有权要求借款人向我司偿还上述款项。鉴于我司就上述理赔款项的30%已追偿到位,目前仍有70%理赔款项无法追偿,即1400792.40元未追回,因此我司有权要求借款人向我司偿还上述剩余款项。同时,担保方根据相关协议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监管人根据相关协议对我司承担赔偿责任。现我司要求担保方及监管人分别履行自身法律义务,与借款人共同按照本催收函所列金额向我司连带支付代偿款人民币1400792.40元、利息及相关费用。
我公司郑重通知:请以上本函所列各方务必在2025年12月31日前联系我公司下述指定联系人履行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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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借款人:李增军(身份证号370828********4453),担保方:金乡县泰隆商贸有限公司,监管人:金乡县百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借款人与河北银行直销平台投资人签署了《融资协议》。同时借款人作为投保人在我司投保了“借款人履约保证保险”,保单号:02183708160013A3000009。借款人依据《融资协议》足额获得借款后,却未在借款到期时履行还款义务造成逾期。我司已依据保险合同约定进行理赔,代偿了借款人共计人民币2339948元的欠款(包括本金及利息)。我司已依法取得代位追偿权,有权要求借款人向我司偿还上述款项。鉴于我司就上述理赔款项的30%已追偿到位,目前仍有70%理赔款项无法追偿,即1637963.60元未追回,因此我司有权要求借款人向我司偿还上述剩余款项。同时,担保方根据相关协议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监管人根据相关协议对我司承担赔偿责任。现我司要求担保方及监管人分别履行自身法律义务,与借款人共同按照本催收函所列金额向我司连带支付代偿款人民币1637963.60元、利息及相关费用。
我公司郑重通知:请以上本函所列各方务必在2025年12月31日前联系我公司下述指定联系人履行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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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借款人:李振峰(身份证号370828********4412),担保方:高风杰(身份证号370828********3644),担保方:山东东宝食品有限公司,监管人:金乡县百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借款人与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签署了《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合同》。同时借款人作为投保人在我司投保了“借款人履约保证保险”,保单号:02183708160013A0000021。借款人依据《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合同》足额获得借款后,却未在借款到期时履行还款义务。我司已依据保险合同约定进行理赔,代偿了借款人共计人民币2243923.77元的欠款(包括本金及利息)。我司已依法取得代位追偿权,有权要求借款人向我司偿还上述款项。同时,担保方根据相关协议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监管人根据相关协议对我司承担赔偿责任。现我司要求担保方及监管人分别履行自身法律义务,与借款人共同按照本催收函所列金额向我司连带支付代偿款人民币2243923.77元、利息及相关费用。
我公司郑重通知:请以上本函所列各方务必在2025年12月31日前联系我公司下述指定联系人履行还款责任。
我公司指定联系人:李坤,电话:15263755869,地址:济宁市高新区吴泰闸东路1号贵和花园内中华保险
10.借款人:李帅(身份证号370828********441X),担保方:李贝贝(身份证号370828********4086),担保方:山东东宝食品有限公司,监管人:金乡县百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借款人与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签署了《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合同》。同时借款人作为投保人在我司投保了“借款人履约保证保险”,保单号:02183708160013A0000014。借款人依据《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合同》足额获得借款后,却未在借款到期时履行还款义务。我司已依据保险合同约定进行理赔,代偿了借款人共计人民币2856190.53元的欠款(包括本金及利息)。我司已依法取得代位追偿权,有权要求借款人向我司偿还上述款项。同时,担保方根据相关协议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监管人根据相关协议对我司承担赔偿责任。现我司要求担保方及监管人分别履行自身法律义务,与借款人共同按照本催收函所列金额向我司连带支付代偿款人民币2856190.53元、利息及相关费用。
我公司郑重通知:请以上本函所列各方务必在2025年12月31日前联系我公司下述指定联系人履行还款责任。
我公司指定联系人:李坤,电话:15263755869,地址:济宁市高新区吴泰闸东路1号贵和花园内中华保险
11.借款人:韩允平(身份证号370828********4410),担保方:张伟英(身份证号370828********4442),担保方:韩允景(身份证号370828********4433),监管人:金乡县百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借款人与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签署了《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合同》。同时借款人作为投保人在我司投保了“借款人履约保证保险”,保单号:02183708160013A0000008。借款人依据《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合同》足额获得借款后,却未在借款到期时履行还款义务。我司已依据保险合同约定进行理赔,代偿了借款人共计人民币3061267.99元的欠款(包括本金及利息)。我司已依法取得代位追偿权,有权要求借款人向我司偿还上述款项。同时,担保方根据相关协议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监管人根据相关协议对我司承担赔偿责任。担保方中,因金乡县景韵食品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6月11日被注销,丧失诉讼主体资格,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的规定,由其100%持股股东即韩允景代其承担相应责任。现我司要求担保方及监管人分别履行自身法律义务,与借款人共同按照本催收函所列金额向我司连带支付代偿款人民币3061267.99元、利息及相关费用。
我公司郑重通知:请以上本函所列各方务必在2025年12月31日前联系我公司下述指定联系人履行还款责任。
我公司指定联系人:李坤,电话:15263755869,地址:济宁市高新区吴泰闸东路1号贵和花园内中华保险
12.借款人:李永攀(身份证号370828********4713),担保方:周新宇(身份证号370828********4044),担保方:韩允景(身份证号3708281********4433),监管人:金乡县百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借款人与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签署了《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合同》。同时借款人作为投保人在我司投保了“借款人履约保证保险”,保单号:02183708160013A0000010。借款人依据《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合同》足额获得借款后,却未在借款到期时履行还款义务。我司已依据保险合同约定进行理赔,代偿了借款人共计人民币2856883.07元的欠款(包括本金及利息)。我司已依法取得代位追偿权,有权要求借款人向我司偿还上述款项。同时,担保方根据相关协议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监管人根据相关协议对我司承担赔偿责任。担保方中,因金乡县景韵食品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6月11日被注销,丧失诉讼主体资格,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的规定,由其100%持股股东即韩允景代其承担相应责任。现我司要求担保方及监管人分别履行自身法律义务,与借款人共同按照本催收函所列金额向我司连带支付代偿款人民币2856883.07元、利息及相关费用。
我公司郑重通知:请以上本函所列各方务必在2025年12月31日前联系我公司下述指定联系人履行还款责任。
我公司指定联系人:李坤,电话:15263755869,地址:济宁市高新区吴泰闸东路1号贵和花园内中华保险
13.借款人:周福祥(身份证号370828********1315),担保方:孟新艳(身份证号370828********0044),担保方:韩允景(身份证号370828********4433)监管人:金乡县百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借款人与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签署了《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合同》。同时借款人作为投保人在我司投保了“借款人履约保证保险”,保单号:02183708160013A0000006。借款人依据《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合同》足额获得借款后,却未在借款到期时履行还款义务。我司已依据保险合同约定进行理赔,代偿了借款人共计人民币2858990.85元的欠款(包括本金及利息)。我司已依法取得代位追偿权,有权要求借款人向我司偿还上述款项。同时,担保方根据相关协议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监管人根据相关协议对我司承担赔偿责任。担保方中,因金乡县景韵食品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6月11日被注销,丧失诉讼主体资格,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的规定,由其100%持股股东即韩允景代其承担相应责任。现我司要求担保方及监管人分别履行自身法律义务,与借款人共同按照本催收函所列金额向我司连带支付代偿款人民币2858990.85元、利息及相关费用。
我公司郑重通知:请以上本函所列各方务必在2025年12月31日前联系我公司下述指定联系人履行还款责任。
我公司指定联系人:李坤,电话:15263755869,地址:济宁市高新区吴泰闸东路1号贵和花园内中华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