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5日,山东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济南榕景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济南榕景私募")法定代表人尹柳斯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监管文件显示,尹柳斯存在未恪尽职守、未及时更新管理人信息及不配合监管检查等多项违规行为。
违规行为一:开放基金交易权限未履行勤勉义务
监管查明,济南榕景私募存在向外部机构开放所管理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交易权限的行为,且未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义务。该行为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2号,下称《私募条例》)第三条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下称《暂行办法》)第四条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勤勉尽责的规定。
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尹柳斯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同样违反《私募条例》第三条及《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
违规行为二:未及时更新管理人信息
公告显示,济南榕景私募未按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有关信息,该行为违反《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关于信息报送义务的规定。尹柳斯作为法定代表人对此承担主要责任。
违规行为三:检查中不如实提供信息
更为严重的是,尹柳斯在山东证监局现场检查期间存在不如实提供相关信息、不配合监管机构监督检查的行为,违反《私募条例》第四十一条关于配合监管检查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山东证监局决定对尹柳斯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尹柳斯如对该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管文件明确,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此次监管处罚再次凸显私募基金管理人合规运营的重要性,尤其是法定代表人对公司合规管理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业内人士指出,随着《私募条例》的深入实施,监管机构对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内部风控及配合检查等方面的要求将持续趋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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