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湖州日报)
转自:湖州日报
记者 王艳琦
陈先生与王女士结婚7年,婚前约定“AA制”:各自收入自主支配,家庭开支按比例分摊,婚后生活和睦少争执。
1年前,陈先生母亲突发重病住院,治疗费用缺口较大。情急之下,他向王女士提出借款救急,并主动写下借条承诺归还。此后3个月,因母亲病情反复,陈先生先后3次出具借条,累计借款22万元,全部用于母亲医疗开销。
原本这笔借款并未影响夫妻感情,直至近期,双方因购房事宜产生严重分歧,闹到离婚地步。王女士提出让陈先生归还22万元借款,却遭到拒绝。陈先生认为,婚后财产属共同所有,借条只是让对方放心,不算真实借贷;王女士则坚持认为,借条是自愿出具,钱是自己辛苦所得,离婚应按约定还款。双方争执不下。
为此,陈先生找到本报“法律帮帮团”栏目向律师求助,咨询离婚后是否需偿还该笔借款?
律师解读
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
秦丹芬律师
夫妻婚内一方向另一方借款,需结合财产制、借款事实及用途综合判断。若实行分别财产制,双方订立借款协议或出具完整借据,且款项用于个人事务,可成立婚内借款关系。
依据《民法典》第1065条夫妻财产约定相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二条:“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需注意,婚内借款偿还主张通常以离婚为前提,且需转账记录、资金流向等证据佐证借贷事实;若借款用于夫妻法定救助义务范畴事务,借贷效力可能不被支持。
本案中,陈先生自愿出具借条且无胁迫情形,借条合法有效;借款用于其母亲医疗开销属个人事务,非夫妻共同开支,且多次出具借条佐证事实,因此离婚时陈先生需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