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办案开发涉企法治课程,“点单式”精准普法助企业行稳致远
创始人
2025-12-10 07:25:36

  “多亏你们依法办案,为公司清除了‘蛀虫’,又帮我们‘强身健体’,以后可以行稳致远了。”日前,浙江某企业负责人再次来到我院致谢,让我感触颇深。

  浙江是民营经济大省,民营企业是浙江经济发展的主力军。依法办理涉企案件,平等保护各类企业健康发展,不仅是检察机关的责任,也是我们贯彻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应尽义务。今年11月7日,法院对我主办的陆某等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作出有罪判决,这是我院高质效履职护航企业发展的又一生动实践。

  高物流费牵出“蛀虫”

  甲公司是浙江一家生产销售保健品的头部企业,销售网络遍布全国,每年的物流费用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因此该公司一直想方设法降本增效。3年来,该公司无论是更换新物流部经理,还是更换物流服务商,物流费用始终居高不下,降本增效目标未能达成。

  该公司对此感到困惑,有意加强了内部监控。2024年5月,该公司通过比对同一年度、同样线路、同一规模的车辆运输数据发现,从杭州工厂发往全国各地代理商的物流费用畸高,有“蛀虫”的可能性很大,于是立即展开内部调查,发现物流部经理陆某和物流部员工郭某、庄某在2021年3月、4月物流服务商招标时,与物流服务商串通提高中标价格,非法获利560余万元。该公司报警后,同年8月9日,郭某、庄某被抓获归案,8月12日陆某被抓获归案。

  2024年9月,该案移送我院审查批捕,由我牵头成立办案组。

  经查,2021年3月,甲公司就电商物流服务进行招标,乙公司中标。随后,陆某等3人合谋向乙公司额外收取佣金。一个月后,甲公司就货物运输服务进行招标,丙公司中标。陆某以甲公司名义向丙公司推荐丁公司作为整体承包商,并向丙公司发送了指定招标采购的邮件,丙公司便将业务整体转包给丁公司。丁公司拿到项目后,按照陆某的要求将项目中的分仓中转业务转包给陆某。之后,陆某依托甲公司运输资源自行经营分仓中转业务,从中牟利。上述暗箱操作产生的相关佣金和收益,均由陆某等人按比例分配。

  细致审查精准定性

  详细阅卷并讯问犯罪嫌疑人后,我认为该案的办理难点首先在于定性问题。

  甲公司称陆某等人利用对物流供应商选择的决定权,指使物流供应商调高报价,从中牟利。而乙公司则称其投标价是正常价格,并没有刻意抬高,支付给陆某等人的高额佣金是从公司利润中支出的。这涉及职务侵占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不同定性。另外,丙公司中标后,陆某向丙公司推荐丁公司,丙公司将业务转包给丁公司,丁公司又将部分业务交由陆某经营,这中间有什么“猫腻”?涉案金额又该如何计算?为此,办案组向公安机关提出进一步查清招投标情况、查明陆某等3人自营资源来源及有无实际支付成本等补充侦查意见。

  2025年2月,公安机关以陆某等3人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要求办案组围绕陆某等3人收取佣金的来源以及陆某自行经营赚取收益的性质进行重点审查。

  陆某在乙公司中标过程中是否有决定权?证据显示,甲公司招标过程透明,陆某作为物流部经理虽然在物流供应商推荐、招投标考察等方面有一定权力,但开标时有经营、财务、物流等多个部门参与,乙公司中标是甲公司集体决策的结果,陆某没有决定权。另外,乙公司的确没有恶意抬高中标价格,其向陆某等3人支付佣金是为获得他们在物流供应商推荐、考核等方面的照顾。但陆某等3人负责对物流供应商进行监督、考核,具备管理职务上的便利,并在日常考核及续约上向乙公司提供了帮助。因此,其收取佣金的行为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丙公司中标后,陆某认为利用自己掌握甲公司物流资源的职务便利,经营分仓中转业务能获得稳定收益,便帮助丁公司从丙公司承包整体物流业务。丙公司为获得陆某在其他项目上的照顾,也同意由丁公司承包业务。这样一来,陆某要求丁公司将稳定赢利的分仓中转业务让渡给自己经营,丁公司出于感谢自然应允。陆某等人依托甲公司物流资源经营分仓中转业务,获取的收益可视为丁公司向其输送的利益,该行为也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追赃挽损+法治体检

  经审计,2021年6月至2024年7月,陆某等3人非法收受贿赂730万余元。在我们认真梳理的证据面前,3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庄某主动全额退赃,陆某也退赃80万元。陆某、郭某的房产等财产被依法查封。

  我院认为陆某、郭某、庄某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遂于今年7月3日依法对3人提起公诉。11月7日,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分别判处陆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判处郭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判处庄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

  办案过程中,针对甲公司对涉案罪名认定的疑问,我们耐心摆事实、讲法理,最终获得其理解认可。同时,针对该公司在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我带着问题走进企业,与企业负责人交流,提出防范建议,并选派检察官入企宣讲,对企业职工开展警示教育,助力企业健康发展。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一直以来,我院高度重视涉企案件办理,一方面严厉打击涉企犯罪,注重追赃挽损;另一方面推出增值化服务,根据企业所需组建检察官宣讲团,结合办案开发涉企法治课程,以“点单式”精准普法宣讲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整理:本报记者 史隽 通讯员 张永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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