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岁老人务工受伤索赔误工费
创始人
2025-12-10 00:56:27

68岁老人务工受伤,能不能索赔误工费?近日,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联合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共同发布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其中一例就聚焦这一问题,明确了超龄务工者的误工费主张权益。

68岁老人务工受伤 索赔误工费获支持

68岁的孟某经熟人介绍,到一工程项目务工,按天计酬,每天200元,未签订用工合同。2024年7月,孟某在工作时,被廖某驾驶的挖掘机撞伤,造成十级伤残,住院60天,花费医疗费4万余元。

事发后,对赔偿事宜,各方互相推诿。孟某遂将该工程业主单位、建设单位、分包单位、直接侵权人、挖掘机车主等列为共同被告,告上城口县人民法院,索赔误工费、医疗费,以及伤残赔偿金等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孟某虽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仍然具有一定的劳动能力,在受伤前一直工作,其误工损失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故误工费应予支持,并依法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判决后,分包单位不服判决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目前,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本案中,孟某提供劳务受伤,虽然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但其劳动权利仍然应当得到保障。本案判决坚持同等保护原则,充分尊重老年人的劳动权利,支持老年人的误工损失,对超龄劳动者维权具有指引作用。

同时,也提醒超龄劳动者再就业时要增强维权意识,签订书面劳务合同,明确责任主体,避免索赔走弯路。

老人住哪成了难题 法院撑腰老有所居

李某与师某系夫妻关系,两人育有师甲、师乙、师丙(已故)三人。师某病逝后,女儿师乙将母亲李某接至广东生活。

2023年8月,年迈的李某要求落叶归根,师乙将其送回城口,随大儿子师甲生活。后来,师甲以家中居住拥挤为由,要求李某搬至师乙名下的房屋居住。

师乙的房屋原系李某、师某、师乙共有的拆迁安置房,多年前已将其份额赠与师乙。当时,因房屋已对外出租,师乙不同意给李某居住。

于是,李某将两子女告上了城口县人民法院,要求师甲、师乙妥善解决其居住问题及赡养费、医疗费、丧葬费用等事宜。

法院审理认为,师甲、师乙作为李某亲生子女,在李某年老体弱、身患疾病的情况下,负有法定赡养义务。在充分尊重李某本人意愿前提下,结合李某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子女的经济状况、丧葬费用未实际发生等因素,遂判决:李某在师乙名下的城口县拆迁安置房屋居住,并由师甲负责日常照顾;自2024年3月起,师甲、师乙定于每月10日前各给付李某赡养费600元;李某今后发生的医疗费,扣除医疗保险报销部分后,凭医疗机构的票据由师甲、师乙各负担一半。

宣判后,师甲提起上诉,后自愿撤回上诉。

目前,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本案中,法院充分尊重老年人的意愿,综合考虑目前居住状况、子女经济状况、照顾能力等因素,依法支持老年人的合理诉求,确保其老有所居、老有所养,彰显了法律对老年人的权利保护,也有利于引导赡养人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徐勤 实习生 黄灏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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