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城大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发布公告称,为顺应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相关要求,拟对公司章程进行系统性修订。本次修订涉及公司治理、股东权益、股份回购、财务资助等多个关键领域,旨在进一步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提升治理水平。
修订背景与整体概况
公告显示,本次章程修订并非针对个别文字表述的微调,而是基于新规要求对全篇内容的优化完善。修订重点围绕股东权益保护、公司治理结构厘清、决策程序规范等核心议题展开,以更好地平衡公司、股东、职工及债权人等多方权益,确保公司运营符合最新监管要求。
主要修订内容解读
股东与职工权益保护强化
修订后的章程在权益保护主体上进一步扩展。原第一条“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调整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首次将“职工”纳入章程明确保护范畴,体现了公司对劳动者权益的重视。
同时,股东权利行使机制更趋完善。例如,第三十三条新增股东“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等文件的权利,并明确股东可起诉对象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一步畅通股东维权渠道。
法定代表人责任与辞任机制明确
针对法定代表人管理,修订后的第八条新增多项细化条款:
- 明确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需在30日内确定新任人选;
- 法定代表人执行职务致他人损害的,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这一条款进一步厘清了法定代表人的权责边界,强化了责任追溯机制。
财务资助与股份回购规则调整
在资金管理方面,第二十一条修订后明确:公司可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母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且董事会决议需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员工持股计划除外)。这一规定既为公司资本运作保留空间,又通过比例限制和表决程序防范风险。
股份回购方面,第二十四条新增“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回购情形,并明确回购股份的转让或注销期限(如用于员工持股计划等情形的,需在3年内转让或注销),与新规要求保持一致。
公司治理结构优化:审计委员会承接原监事会部分职能
本次修订的一大亮点是对治理架构的调整。原章程中“监事会”相关章节被整体删除,其部分职权转由审计委员会行使。例如:
- 原监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职能,修订后由审计委员会承接;
- 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时,需书面通知审计委员会并备案;
- 对董事会、管理层执行分红政策的监督职责,由原监事会转为审计委员会负责。
这一调整旨在简化治理层级,提升决策效率,符合上市公司治理专业化趋势。
决议效力与信息披露要求细化
为规范决策程序,修订后章程新增“决议不成立”情形,包括“未召开会议作出决议”“出席人数或表决权未达规定比例”等,明确此类决议自始无效。同时,第三十五条要求,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存在效力争议时,相关方应及时诉讼,且在法院判决前需执行决议,确保公司运营稳定性。
信息披露方面,修订条款要求公司对法院判决或裁定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保障投资者知情权。
修订意义与后续安排
本次章程修订是冠城大通新材料落实新《公司法》要求的重要举措,通过明确权责边界、优化治理结构、强化权益保护,有助于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抗风险能力。公告未提及修订后的章程生效时间,通常此类修订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 原条款核心内容 | 修订后条款核心变化 |
|---|---|
| 维护股东、债权人权益 | 新增“职工”,明确依据《证券法》 |
| 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 | 细化辞任程序,新增责任追偿机制 |
| 禁止为他人取得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 允许财务资助,累计不超过股本总额10%,需董事会三分之二通过 |
| 监事会行使监督、召集股东会等职能 | 监事会章节删除,相关职能由审计委员会承接 |
| 未明确决议不成立情形 | 新增4类决议不成立情形,明确效力认定 |
(注:上述表格为核心修订条款示例,具体以公司公告全文为准)
本次修订后续进展,公司将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投资者可关注其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及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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