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放宽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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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2 18:25:51

格隆汇12月2日|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宁波市放宽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办法》。其中提出,允许集中办公场所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但集中办公场所应当符合多个经营主体共同开展日常办公的合理需求。对从事软件开发、文化创意、动漫设计等以创意、智力服务为主且对周边环境基本没有影响的行业,允许将住宅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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