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检察日报正义网】;
借助VoIP技术(通过互联网传输语音通信的技术)将境外号码伪装成国内政法机关真实的座机号码,自称国内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以“涉案需缴纳保证金”为由,骗取留学生信任,将资金转入中国香港、新加坡等地的离岸账户,再通过虚拟货币交易洗钱。江苏省江阴市检察院检察官在办案中注意到了这种针对境外中国留学生群体的诈骗案件,重点分析了此类犯罪的手段,并提出防范对策。
留学生接到“警方”来电
2024年2月的一天,在澳大利亚墨尔本留学的小张接到一个显示上海区号的座机来电。对方自称是上海浦东警方,称小张涉嫌金融诈骗。
小张将信将疑,在接听电话的同时在网络上查询来电号码,发现该号码确实登记为“上海浦东新区公安局总机”。正当小张不知所措时,对方通过Skype和Telegram软件发送通缉令和案件文书,文书中写明了小张的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及所谓的涉案账户信息。
“对方说发现很多以我的身份信息办的银行卡,我的银行卡被卖给了他们办理的诈骗案件中的主犯刘某,我涉嫌诈骗和偷渡。”小张回忆,自己在对方持续施加的心理压力下,渐渐相信了对方“警察”的身份,“他们说要给我办理监视居住,让我拿一个手机全天候拍摄我住的地方,还要缴纳保证金,否则就把我抓起来。”
此时,小张已六神无主,告知对方自己只是学生,没有太多钱。随后,对方教小张以“在学校做学术活动急需资金”为由,向父母要钱缴纳保证金。两周后,小张将向父母索要的99万元分三次转入了对方指定的账户。
2024年3月4日,江苏江阴警方在反诈预警活动中发现,小张在澳大利亚被网络诈骗99万元,公安机关当日受案,并立案侦查。经调取资金流向,公安机关发现99万元中有3.1万余元被转移至海南某公司账户。经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周某。3月10日,警方在广东深圳将周某抓获。到案后,周某供述,其在明知转移的资金是电信网络诈骗资金的情况下,依旧提供对公账户及个人银行账户给陈某转移资金。3月13日,警方将犯罪嫌疑人陈某抓获。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今年3月,经江阴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陈某、周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各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知身陷“跨国案件”
同样被骗的,还有远在英国留学的小李,她接到的是“北京市反诈中心民警”的来电。
2024年3月的一天,小李接到显示“+86-96110”的电话。对方自称是“北京市反诈中心”民警,先对小李进行了一番反诈教育,然后称小李名下有张在北京大兴机场办理的手机卡发送了300多条诈骗短信,已被公安机关监控。
“我确实在北京大兴机场停留过,再加上来电带着‘96110’的官方号码,我就相信了……”被骗后,小李十分懊恼。随后,对方要求小李下载Skype和Telegram软件。在聊天中,对方称小李涉嫌“何家财跨国洗钱案”,且有人证物证。看到对方通过Telegram发来的“北京某营业厅监控截图”“300余条短信发送记录”等“涉案证据”后,小李陷入了恐慌。
其后,有个自称“刑侦队冯队长”的人对小李进行了“线上审讯”,让其签署“保密协议”。“他说这是国家秘密案件,正在秘密调查,不能告诉任何人。”小李称,对方还要求她立即卸载社交平台和短视频平台等常用软件,不能查询任何相关敏感词汇,还发来“监视居住决定书”,要求小李通过视频监控实时汇报行程和所有电子产品的操作记录。
4月初,承受着巨大精神压力的小李等来了“刑侦队冯队长”的消息。“他说可以帮我争取境外优先调查,这样可以在国外继续留学,不用被遣返回国,但是需要先向银监局缴纳100万元保证金”。“刑侦队冯队长”询问小李父母的工作信息后,要求其以“考博资格审查需验资”为由向父母要钱。其后,小李按要求将100万元分两次转入对方的指定账户。转账后,对方称案件会在一周后开庭。然而,一周后,“刑侦队冯队长”称,庭上出现了不利于她的“新证人”,需要继续配合调查。
大半个月后,一个自称是“检察官助理”的人与小李联系,说如果能提供财力证明,或许可以洗清嫌疑。对方再次强调案件出现了不利的“新证据”,要提交至少100万元的“财力证明”才有机会胜诉。对方要求小李以“帮助在银行工作的同学完成流水任务”为由,向父母索要100万元,并称“一周后退回”。小李再次按照要求将100万元分成两笔各50万元转入指定账户。
到了返还资金的时间,对方却失联了。惊觉异常的小李才发现所谓的跨国案件早在2010年已破案。得知实情后,小李的母亲至江阴市公安局报案。
公安机关侦查发现,涉案资金中有100万元流向一张银行卡,开卡人系刘某。2024年5月,警方在湖北武汉将刘某抓获。
经查,2024年5月,刘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上线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仍听从上线安排至福建漳浦,提供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帮助转移犯罪资金。经查,刘某银行卡流水共计140余万元,其中100万元系赃款。案发后,刘某退赔被害人损失1万元。
2024年11月,经江阴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对于这两起案件中上游的诈骗分子,公安机关正进一步侦查中,检察机关将持续跟进监督。
犯罪分子的惯用手段
案件办结后,江阴市检察院检察官剖析发现,诈骗分子通过以下手段实施诈骗:
一是伪装号码,利用VoIP技术将境外号码伪装成境内真实政法机关的座机号码。
二是伪造文书,盗用公安机关通缉令模板格式(如沪公捕字〔2024〕第×××号),伪造电子公章、采用浮雕效果,并在案件详情栏填写被害人身份信息。
三是设定资金转移路径,要求被害人将资金转入中国香港、新加坡等地的离岸账户,单笔转账不超过50万元以规避监管,到账后立即通过虚拟货币交易洗钱。
对此,江阴市检察院检察官提醒,我国司法机关不会通过电话、社交软件办案,如接到自称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的国际来电,应与外交部全球领事保护与服务应急呼叫中心或驻外使领馆核实。此外,凡要求提供保证金的均为诈骗,应第一时间报警并申请支付冻结。
来源:检察日报·法治新闻版
作者:卢志坚 周涵 玄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