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手机产品号称“逆光之王”,却在宣传文案下暗藏“逆光之王是产品设计目标”的小字注解;部分金融机构借贷广告用醒目大字写着“零利息”,却又隐蔽附加“仅限新人”“仅限前三个月”等限定条件……日前,据《法治日报》报道,这种“大字吸睛、小字埋雷”的现象已在线上线下广泛蔓延,成为不少商家的营销“潜规则”。
从电子产品到服饰美妆,从汽车营销到金融借贷,如今,大玩“文字游戏”的广告营销的确并不少见。这些广告主体往往以醒目大字、生动视频突出折扣力度、产品功效、销量等核心卖点,“全球羽绒服销量领先”“游泳级防水”“24小时持妆0闷感”等惊艳表述,给人营造出一种行业领先、专业可靠的观感。
而在不起眼的角落里,这些商家则用小字试图“找补”、模糊边界:得出“销量领先”结论的机构,不仅权威性存疑,还出现了2023年调研出2024年销量结果的低级错误;“游泳级防水”的儿童电话手表并非全面防水,宣传片的小字声明“此方式技术不适用于淋浴和潜水、滑水”;有的商家甚至把大字当成尚未实现的“性能许愿池”,几乎与背景融为一体的边缘小字才是实际情况。
这类广告中,大字营销话术中斩钉截铁的自信,与小字说明里小心翼翼的“找补”形成鲜明对比。这种割裂感来自于部分商家“既要又要”的小聪明心理:既希望用夸大表述吸引眼球,给产品加一层“营销滤镜”,又试图以小字补充免责,用模糊表达规避法律责任。
这种有意利用视觉差误导消费者的做法,真的能逃避法律责任吗?答案恐怕是否定的。我国广告法明确规定,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正如有律师所解释的,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以普通消费者在“一般注意力”下的认知为标准,判断广告整体是否造成误解。若广告中的大小字“存在感”悬殊,而大字表述与小字说明间落差明显、甚至存在明确矛盾,就可能导致认知偏差,对消费者构成误导。这种有意为之的营销伎俩,无疑是对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不尊重,理应承担相应责任。
目前,我国对于广告中限定语的标注方式缺乏有约束力的规范,这使得部分商家心存侥幸,堂而皇之地使用此类营销手段。对此,相关法规有必要进一步细化,建立更清晰的硬性指标,界定哪些做法有违“准确、清楚、明白”的原则,如字体间大小比例过于悬殊,以隐蔽方式放置关键性内容等。市场监管部门也不妨及时梳理典型广告套路和违规案例,公布常见违法情形和后果,形成震慑效应,并畅通举报渠道,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
对企业而言,谁都希望广告营销能最大程度展现产品优势,给消费者留下深刻印象。但展现优势不能夸大误导,更不能“无中生有”。消费者到底是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作出理性选择,还是基于误导性宣传进行决策,存在本质区别。试图用小聪明“忽悠”消费者,只会透支消费者的信任,最终利益受损的还是自己。拒绝夸大误导的营销套路,把更多精力放在打磨产品、做好服务上,才能真正获得消费者的认可与支持。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