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啦
2026年度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
12月1日开始
怎么申报?哪些属于扣除范畴
↓↓↓
信息确认流程
1.您可使用手机下载个人所得税应用程序,在首页【常用业务】中选择【专项附加扣除填报】。
2.如果之前已填且明年无变化,只需点击【一键带入】,即可完成确认。
3.若需要对已填报的信息进行修改。如修改赡养老人、子女教育等信息,选择【填报记录】中相应扣除项目,在【填报详情】页面点击【修改】。
4.若需新增项目,可在【专项附加扣除填报】模块选择相应项目,扣除年度选择“2026”,根据系统提示进行填报。
各个项目分别按什么标准扣除?
子女教育扣除
父母可以选择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子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后,应及时在个税App录入子女教育终止时间,不得再继续享受扣除。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时,应及时在个税App上传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境外教育佐证资料。
继续教育扣除
按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有关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取得一门课程的单科合格证书后,教育部门即为其建立考籍管理档案。具有考籍管理档案的考生,可以按规定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
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经夫妻双方约定,可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另一方则不能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住房租金扣除
夫妻主要工作城市相同且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只能由一方(即承租人)填写扣除。
赡养老人扣除
只要纳税人有兄弟姐妹,不管是已退休,还是无赡养能力,纳税人均不得按独生子女填报。对兄弟姐妹均已去世的,纳税人可以从第二年起按独生子女享受扣除。
被赡养人是指纳税人年满60周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周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健在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不符合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条件。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扣除
纳税人照护未满三周岁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父母可以选择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来源:南方日报、央视新闻、大湾区之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