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13日,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申港证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下称“上海证监局”)出具的警示函,因公司在融资融券业务、固定收益业务及证券投资顾问业务中存在多项合规管理不足问题,违反相关监管规定。
三大违规问题聚焦业务合规短板
上海证监局在公告中指出,申港证券主要存在三方面违规问题:
一是融资融券业务稽核与客户适当性管理不足。 公告显示,申港证券对融资融券业务的业务稽核及客户适当性管理工作存在不足,该行为不符合《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证监会公告〔2011〕32号)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同时违反《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7号)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以及《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三条的规定。
二是固定收益业务合规人员配备不足。 上海证监局指出,申港证券固定收益业务部门合规人员配备未达要求,不符合《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债券投资交易业务内控指引》(中证协发〔2018〕319号)第十二条规定,同时违反《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正)第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三是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合规管理不到位。 公告提到,申港证券未能严格规范证券投资顾问员工执业行为,存在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时合理依据不足、未提示潜在投资风险的情形,该行为违反《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监管出手出具警示函 公司可申请复议或诉讼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上海证监局依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及《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申港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公告同时明确,申港证券若对该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此次监管警示函的下发,或对申港证券后续业务合规管理提出更高要求,公司需针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以提升内部合规风控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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