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为深入推进“守护消费”铁拳行动,扎实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江苏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市场监管局持续保持高压严打态势,从严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新国标、非法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等违法违规行为。
查处高港区某电动车商行销售伪造质量证明文件的电动自行车案
今年年初,江苏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有四辆天津某电动车有限公司生产的电动自行车,车辆上的铭牌型号均为TDT2278Z,制造年月均为2024年9月,对应的四张产品合格证上的产品型号均为TDT2271Z,车辆制造日期均为2024-11-04。
当事人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六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该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罚款的行政处罚。
查处高港区某电动车商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7月8日,江苏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高港区某电动车商行开展执法检查,发现1辆电动自行车(型号为TDR3376Z)涉嫌电池仓防篡改、鞍座尺寸不符合国家标准,经江苏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检测结果为脚踏骑行能力、鞍座尺寸长度、电池防篡改不符合GB17761-2018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该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并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罚款的行政处罚。
查处高港区某摩托车经营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今年7月16日,江苏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高港区某摩托车经营部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涉嫌销售有鞍座长度不符合要求的电动自行车8台,经江苏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检测结果为鞍座尺寸长度不符合GB17761-2018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该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并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罚款的行政处罚。
查处医药高新区某车行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今年9月22日,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医药高新区某车行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一款电动自行车(整车编码:383622557028641),车身张贴有强制性产品认证标识,该款电动自行车的坐垫长度超出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规定鞍座长度。经查,当事人购进上述电动自行车时,坐垫的长度符合标准,因顾客需要,当事人购买了加长坐垫,并进行加装。
当事人改装电动自行车的经营行为违反了《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刘妍珺 张吉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