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遵义晚报)
八名年轻人
最大的出生于1994年,刚30岁出头
最小的出生于2004年,年仅21岁
这本是人生中最灿烂的年纪
他们却选择了一条违法的道路
为了一时利益
毁掉自己的大好前程
基本案情
1、2024年3月中旬,被告人叶某某、叶某进入老挝某特区某园区的“鑫财富”诈骗集团从事电信诈骗活动,二人在诈骗公司担任组员,累计时间超过30日。其中,叶某非法获利6000元。
2、2024年4月初,被告人杨某某进入老挝某特区某园区的“鑫财富”诈骗集团从事电信诈骗活动,杨某某在诈骗公司担任组员,累计时间超过30日,非法获利5000元。
3、2024年5月初,被告人许某进入老挝某特区某园区的“鑫财富”诈骗集团从事电信诈骗活动,许某在诈骗公司担任组员,累计时间超过30日,非法获利1000元。
4、2024年3月初,被告人安某某进入老挝的一家诈骗集团从事电信诈骗活动,安某某在诈骗公司担任组员,累计时间超过30日。
5、2024年2月底,被告人康某某进入老挝某特区某园区的“鑫财富”诈骗集团从事电信诈骗活动,康某某在诈骗公司担任组员,累计时间超过30日,非法获利5000元。
6、2024年3月,被告人尹某进入老挝某特区某园区的“鑫财富”诈骗集团从事电信诈骗活动,尹某在诈骗公司担任组员,累计时间超过30日,非法获利18000元。
7、2023年4月底,被告人徐某进入老挝某特区某园区的“鑫财富”诈骗集团从事电信诈骗活动,徐某在诈骗公司担任组员,累计时间超过30日。
裁判结果
结合八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及量刑情节。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安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被告人尹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三、被告人许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四、被告人叶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五、被告人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六、被告人叶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七、被告人康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八、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九、退缴在案的被告人许某的犯罪所得100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十、继续追缴被告人的犯罪所得,其中,叶某6000元、杨某某5000元、康某某5000元、尹某18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