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元市监处罚〔2025〕3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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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处罚机关
赤峰市元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
2025年11月25日
处罚种类
警告
处罚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和小食杂店不符合生产经营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登记证。”
文本信息:该行政处罚决定未上传处罚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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