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汤立斌
据中国证监会11月28日发布的消息,证监会日前修改完善并形成了《关于修改〈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在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的受理条件、办理程序、对当事人诚信约束等方面都进行了完善。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12月28日。
据介绍,证监会对紫晶存储案、泽达易盛案两起案件的有关中介机构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较好发挥了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在救济、惩戒、教育、化解市场矛盾纠纷等方面的综合性作用,各方评价总体上积极正面,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良好。为更好引导符合受理条件和制度目标的案源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受理条件。此外,经过近年来的实践,证监会形成了进一步优化办理程序的经验,需通过此次修改予以明确。
《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关于受理条件,《征求意见稿》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证监会对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的申请不予受理:当事人缺乏交纳承诺金的能力;当事人拒绝、阻碍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其涉嫌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当事人被列入证券期货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未修复;当事人曾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行为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自承诺认可协议履行完毕之日起未逾1年;证监会基于审慎监管原则认为不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的其他情形。
为完善办理程序,《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经过必要的调查”的执行标准,完善了申请材料要求、补正申请的程序规范,以及内部征求意见程序等。
在加强对当事人诚信约束方面,《征求意见稿》为提升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的严肃性,明确当事人或其委托人利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恶意拖延调查、审理程序,向第三方泄露协商内容,打探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案件办理信息等行为,属于国务院《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违背诚信原则的情形,可以按照规定处理。
此外,按照监管“长牙带刺”、有棱有角的精神,结合实践经验,《征求意见稿》明确,在考虑国务院《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因素时,原则上按照不低于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可能被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金额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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