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日方的一系列动向引起国际社会高度关注和警惕。种种迹象表明,右翼势力正极力突破“和平宪法”的束缚,在强军扩武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曾几何时,“和平宪法”与“专守防卫”原则是日本战后重生的基石。然而,这片基石如今正被其亲手凿穿。从宪法承诺自我约束,到高市早苗公然鼓吹武力介入台海,日本完成了一场对国际社会与历史正义的危险背叛。这不仅是一个国家的政策转向,更是对以《波茨坦公告》为基础的二战战后秩序的正面挑战。
日本首相高市早苗《日本国宪法》第九条明确规定“永远放弃以国权发动的战争、武力威胁或武力行使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这一被誉为“和平宪法”的根本大法所确立的非战原则,是日本重返国际社会的政治前提。其法理渊源可追溯至日本接受《波茨坦公告》无条件投降的历史事实,《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日本投降书》等国际法律文件共同构成了战后国际秩序的基石。
基于宪法精神,日本政府于1970年正式提出“专守防卫”方针,核心特征在于其完全的防御性质。具体体现为三个基本要素:只有在遭到武力攻击时才能行使防卫力量;行使防卫力量必须限于自卫所需的最小限度;平时保持的防卫力量也必须限定在自卫所需的最小限度。
为确保这一原则得到落实,日本政府曾自我设定了多项严格限制,包括禁止行使集体自卫权、禁止派兵海外、不能拥有远程轰炸机和攻击性航母等进攻性武器、防卫预算不超过国民生产总值1%等。这些限制性措施确保了“专守防卫”原则能够得到切实贯彻,也使得日本在战后数十年间能够专注于和平发展。
然而,近年来日本安全保障政策发生根本性转变,通过渐进式突破使“专守防卫”原则名存实亡。这一虚化过程经历了三个明显阶段:
第一阶段,通过宪法解释扩大军事活动空间。1954年,日本以“自卫权”名义建立自卫队,开启了突破宪法约束的先例。此后陆续通过修改宪法解释的方式,为自卫队的存在和活动提供所谓“法律依据”,和平理念在法理操作中逐渐虚化。
第二阶段,以“国际贡献”为名推行海外军事部署。1992年通过《联合国维持和平活动合作法》(简称PKO法案)使自卫队得以走出国门;1999年《周边事态法》进一步扩大自卫队活动范围;2003年《伊拉克重建支援特别措施法》更是将自卫队派遣至活跃冲突地区。
第三阶段,公然解禁集体自卫权并发展攻击能力。2014年安倍内阁通过修改宪法解释解禁集体自卫权;2015年通过《和平安全法制整备法案》将这一突破制度化;2022年岸田政府更宣布寻求“反击能力”,彻底背离“专守防卫”原则。
日本海上自卫队“出云”级直升机驱逐舰“加贺”号。资料图此外,日本近年加速推进的军事松绑举措尤为引人关注。其防卫预算已实现“十三连增”,并计划在2027年将防卫预算GDP占比提升至2%,远超“专守防卫”原则下的传统限制水平。同时,日本将“武器出口三原则”修改为“防卫装备转移三原则”,不断放宽武器出口限制,近期已完成向美国返销“爱国者”防空导弹的首次杀伤性武器出口。
这些动向,加上修改安保协议文件、讨论改变“无核三原则”等议题,表明日本正以制度化与常态化的方式重塑其军事能力和战略定位。
这些行为本质上是对历史正义和法理秩序的挑战。在未遭受外部侵略的情况下,持续提升防卫预算、发展远程打击能力、放宽武器出口限制,这些举措已明显超出“自卫”的必要范畴。
历史总是惊人的相似。当下日本右翼势力用以粉饰扩张的“维护安全”话术,与二战前军国主义的侵略借口如出一辙。一个从未对历史罪行进行彻底清算的国家,如今正沿着相似的轨迹重新武装自己,这不仅是日本的倒退,更是对所有曾遭受其侵略的亚洲国家的公然挑衅。
当地时间9月7日,日本陆上自卫队队员列队参加佐贺营地启用仪式,该营地用于停放“鱼鹰”运输机队。
日本必须清醒认识到,“和平宪法”与非战原则,不是束缚日本的“紧箍咒”,而是保障其战后繁荣与安全的“护身符”。中国外交部的严正警告,是对日本的警醒,也是对国际社会的呼吁。中国有责任、有能力、有决心对任何复活军国主义的图谋作出坚决回应。
法理昭昭,历史为鉴。若日本执意在军国主义的死胡同里重蹈覆辙,那么等待它的,必将是历史的无情审判与彻底的孤立。
作者:鲁东红(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