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北京日报客户端
自平安行动“冬季攻势”专项启动以来,通州警方持续围绕房屋出租人不按规定登记信息、不落实房屋管理责任、违规出租短租住房等违法行为,开展风险隐患排查。
案例1:房屋出租人违规经营短租住房
11月27日,通州公安分局次渠派出所在通州区台湖镇东石东四路2号院开展出租房屋检查时,发现张某利用小区内一出租房屋违反规定经营短租住房。公安机关依法责令张某停止出租该短租住房,并给予其罚款处罚。
法律法规:《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本市对按日或者按小时收费的短租住房实行区域差异化管理。首都功能核心区内禁止出租短租住房。其他城镇地区出租短租住房的,应当符合本市相关管理规范和本小区管理规约,无管理规约或者管理规约无相关约定的,应当取得本栋楼内或者同一平房院落内其他业主的一致同意。出租人应当与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短租住房的出租人应当在住宿人员入住前当面核对住宿人员身份信息,即时通过规定的信息系统申报登记信息。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出租短租住房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出租,对个人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案例2:房屋出租人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身份信息
11月27日,通州公安分局牛堡屯派出所在通州区张家湾镇高营村开展出租房屋检查时,发现房屋出租人马某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公安机关依法给予马某罚款处罚。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通州警方提示:房屋出租人应当主动与属地派出所签订《租赁住房治安责任保证书》,依法履行出租房屋安全管理责任,按规定登记申报租住人员信息,定期检查出租房屋使用情况,发现出租房内违法犯罪线索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不得利用出租房屋违规经营短租住房。违反相关规定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来源:通州警方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