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26日,云南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云南恒荣招标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云南恒荣”)及实际控制人李秋红、时任董事长董春、总经理严伟、董事会秘书李树萍出具警示函,原因是公司未及时披露一起涉案金额达365.60万元的重大诉讼事项。该事项占公司2022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0%以上,却迟至诉讼终审后近4个月才补充披露,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未及时披露的重大诉讼细节
公告显示,云南恒荣全资子公司香港云能中汇投资有限公司与云南能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合同纠纷。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28日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件,直至2025年4月24日,云南恒荣才收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
该诉讼涉案金额为50.92万美元,按照2023年9月28日汇率换算为人民币365.60万元,占公司2022年末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绝对值的10%以上,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诉讼事项。但云南恒荣在诉讼发生(2023年9月)、进展及终审(2025年4月)环节均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5年8月9日才补充披露相关情况,信息披露滞后时间最长达22个月。
四位责任人被追责
云南证监局指出,云南恒荣的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及第二十四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的规定。
根据监管认定,实际控制人李秋红及时任管理层对信息披露违规负有主要责任:
| 姓名 | 职务 | 责任依据 |
|---|---|---|
| 李秋红 | 实际控制人 | 对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具有最终决策权 |
| 董春 | 时任董事长 |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整体把控 |
| 严伟 | 时任总经理 | 负责公司日常经营及风险事项管理 |
| 李树萍 | 时任董事会秘书 | 直接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执行 |
监管措施与市场警示
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云南证监局决定对云南恒荣及上述四位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监管文件同时明确,当事人如对该措施不服,可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但复议与诉讼期间不停止监管措施的执行。
此次处罚再次凸显了监管层对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的严格要求。根据现行规定,非上市公众公司虽无需像上市公司那样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但若发生“涉案金额占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诉讼”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事项,仍需在知悉后及时披露。云南恒荣作为挂牌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其信息披露违规行为不仅损害了投资者知情权,也暴露了公司治理层面的内控缺陷。市场分析人士指出,随着监管趋严,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合规成本将进一步提升,完善信息披露机制和内部控制体系成为必然要求。
声明: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本文为AI大模型基于第三方数据库自动发布,任何在本文出现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股、评论、预测、图表、指标、理论、任何形式的表述等)均只作为参考,不构成个人投资建议。受限于第三方数据库质量等问题,我们无法对数据的真实性及完整性进行分辨或核验,因此本文内容可能出现不准确、不完整、误导性的内容或信息,具体以公司公告为准。如有疑问,请联系biz@staff.sin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