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宗羲与《明夷待访录》
立法为民是中国古代立法思想的核心。历代思想家对此多有论述,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当属明末清初思想家黄宗羲。黄宗羲,字太冲,号梨洲山人,浙江余姚人,生于明万历三十八年(公元1610年),卒于清康熙三十四年(公元1695年)。他目睹晚明政治腐败和明王朝覆灭。有感于乱世民生之艰、专制之弊,黄宗羲撰写了流传后世的不朽巨著《明夷待访录》。在该著作的《原法》篇中,他提出并阐释了“天下之法”的概念,“天下”指天下苍生,“天下之法”就是为保障天下苍生福祉所立之法。
黄宗羲之所以提出立法为民的主张,很大程度上源于其跌宕起伏的人生经历。他晚年在自题画像中这样总结自己的一生:“初锢之为党人,继指之为游侠,终厕之于儒林。”少年为党人、中年作游侠、老年归儒林,这不但是他人生轨迹的真实写照,也是他立法为民思想形成的实践基础。
少年时,正值明王朝由盛转衰的万历、泰昌、天启三朝,政治腐败、宦官专权,民生困苦。虽世事混沌,但在家庭环境的熏陶下,黄宗羲明辨是非,坚守道义,自幼就立志为天下苍生做一番事业。黄宗羲的父亲黄尊素是东林名士,曾与明代依附宦官权势的官僚集团展开激烈斗争。不幸的是,黄宗羲17岁时,其父被阉党迫害致死。但他并未沉沦,在崇祯皇帝为其父平反冤案时,他当廷以铁锥刺伤杀父仇人,被世人赞誉为“姚江黄孝子”。可见,黄宗羲从小就有伸张正义的决心和勇气。
中年时,黄宗羲举兵抗清未果,最终灰心于政治。公元1644年,崇祯皇帝在煤山自缢,明朝北方政权陷落,福王朱由崧在南京建立南明弘光政权。但弘光皇帝并未痛定思痛、励精图治,而是整日声色犬马、任用奸臣,南明政权继续腐败沉沦。黄宗羲为挽救危局四处奔走抗清,但面对日益恶化的时局和腐败无能的政权,纵使一腔热血,也深感无力回天。
老年时,黄宗羲寄情学术,潜心著述。抗清失败后,他回到余姚老家开坛讲学、著书立说,写就《明夷待访录》《明儒学案》《孟子师说》等著作,在中国学术史上产生深远影响。历史学家侯外庐将其视为中国早期启蒙思想家群体的代表,认为其思想蕴含着现代政治中平等观念的萌芽。
在黄宗羲的著作中,《明夷待访录》最具现代法治启示意义。他在书中阐释了古代政治的核心概念,提出一套系统的国家治理方略。令人印象深刻的是,黄宗羲十分推崇法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并专设《原法》篇以阐明立法为民的道理。
黄宗羲认为,法是决定国家治乱兴替的根本。天下之治乱并不由其他因素决定,而主要取决于是否存在良法。三代之所以兴盛,是因为古代圣王关心民生,制定了治世良法;而三代之后历朝历代之所以衰败,则是因为后世之君未能以良法治理国家。他主张先有良法,而后有贤能之人施政,唯有如此,国家才能繁荣、社会才能安定、百姓才能富足。基于这样的认识,他写下了著名论断:“即论者谓有治人无治法,吾以谓有治法而后有治人”,将“治法”置于“治人”之前,强调法的作用。
黄宗羲还进一步区分了“天下之法”与“一家之法”。在《原法》篇中,黄宗羲提出“天下之法”是为天下苍生所立之法。创立“天下之法”的君主若时刻心系百姓,便能使政权稳固、社会安定、百姓富足,根本不用担心天下易主。与之相反,“一家之法”是后世君主为巩固一家一姓之统治而立之法。他们将国家视为私产,立法只考虑自身利益,而不顾百姓安危,这种法并不能使政权稳固。即便是汉高祖刘邦这样雄才大略的君主也未能做到立法为民。黄宗羲认为,“一家之法”是恶法,甚至不能称之为法,直言道:“此其法何曾有一毫为天下之心哉?而亦可谓之法乎?”
在黄宗羲看来,制定“天下之法”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百姓安居乐业。他认为,尧、舜、禹、商汤、周文王等古代圣王都是具有恻隐、爱人之心的立法者。他们懂得百姓的实际需要:百姓不能缺粮,就分地种田;百姓不能缺衣,就分地种桑麻;百姓需要教化,就设学校,让其接受教育;其他制度也都以保障民生为出发点。在黄宗羲看来,“天下之法”正是这种以民为本的良法,它能让百姓吃饱穿暖、受到教育,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国家长治久安的关键。
可见,黄宗羲并未拘泥于一朝一代的政治得失,而是纵观中国历史发展规律,领悟了国家若要繁荣富强,就必须依靠良法进行治理的道理。而所谓良法,正是以立法为民为原则所立之法。
当人们以现代法治视角回望古代法思想时,《明夷待访录》的前瞻性价值得以充分体现,其被视为中国古代极具进步意义的法学著作。近代思想家梁启超在《论中国学术思想变迁之大势》一文中称赞道:“《明夷待访录》之《原君》《原臣》诸篇,几夺卢梭《民约》之席;《原法》以下诸篇,亦厘然有法治之精神。”时至今日,黄宗羲的立法思想仍闪耀着光辉,为当代法治建设提供了珍贵的历史借鉴。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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