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古代有没有民法?从法典形态上看确实没有,因为历史上不存在被称为“民法”或“物权法”“合同法”“亲属法”“继承法”等的法典。但从实在规则上来讲,古代是有民法的,历朝历代有很多调整后世谓之民商事关系如户婚、田土、钱债、继承的规范;加之家事国事无所不预且自成体系的“礼”以及民间习惯法,不能不承认古代的民事法规范是客观存在的。在古人看来,国家社会的一切规矩都是于“民”的“法”。在古汉语中,“民”或“人民”是国家的管理对象。我们的祖先并未从“公民”“市民”的双重身份意义来理解和阐释“民”的身份。西方“市民法”意义上的“民法”概念和观念,在我国古代社会基本是没有的。
那么,古语中有“民法”一词吗?有。《大学》有语“其为父子兄弟足法,而后民法之也”,《韩诗外传》有语“行可以为民法,民从是行也”,但均指“人民效法的榜样”,而不是今天“民法”的意思。但臣民生活的规矩或章法是客观存在的,这些规矩、章法中,哪些是刑事法,哪些是民事法,哪些是公法,哪些是私法,古人心中是没有多少区分的,反正一切规范都是上位者制定出来的管民之法。
作为管民的法,在历朝历代有千差万别,调整事务各不相同。古人没有部门法分类及公私法分类的概念或认知,但为了理解需要,可以按照今天的标准进行分类。古代主要处理百姓之间户婚、田土、钱债、继承等关系事务的法规、礼和习惯,就是中国传统文化下的私法或民事法。这个民事法的规模庞大,成文的、不成文的都有,但要理清传统民事法的规范体系及相互关系很艰难。
如何认识这一规范体系?关键要查明中国人脑海中的“民事法印象”。历代百姓一般没有民事法的概念,与自己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民事规则也记不住几条。但在传统文化的熏陶下,他们心中早已树立了传统民事法的四大价值支柱,即“做君子”(或曰“为仁人”)、“以直报”、“过日子”、“做生意”,这是中国传统民事秩序的四大基本支撑理念。
“做君子”(或曰“为仁人”),被视为传统民事主体的修养。它强调以“修身”即保全并弘扬“良知良能”的方式,培养民商事秩序所需的适格主体。从“人皆可以为尧舜”的理想出发,“为仁人”“做君子”并非只是有位者的任务,而是每个人的任务。这种以伦理素质和德行修养为核心的适格民事主体标准,与西方强调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以及权利代行和保障为核心的民商事主体观念大不一样。
“以直报”,是支撑传统民事行为的基本价值理念。强调每个人的最大义务是以适当方式回“报”(回应、报答)一切外来行为。孔子所谓“以直报怨,以德报德”“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就是总原则。具体说来,首先是报恩父母和老师,此为“仁”的起点或基础(“亲亲仁也”“事师如父”);其次是报恩君国(“移孝作忠”“资于事父以事君而敬同”);再次是报恩天地,“参天地赞化育”。除对天地君亲师五者(有恩于己者)应该“以德报”(报恩)之外,对其他身份大致平行者都应该“直报”——正当、正直、合理地回报。广义的“直报”,当然包括“报德”“报怨”两方面——对任何有恩于己者“以德报德”;对任何伤害、怨恨己者“以直报怨”。既然对“欲报之德,昊天罔极”的父母仍可用“事父母几谏”(即委婉批评劝谏)的方式进行“直报”,对君王可以用“君之视臣如土芥,则臣视君如寇仇”的方式进行“直报”,那么对施加不义于己的人进行“以直报怨”的回报(正常报复、追责、控告、制裁),就是天经地义了。这可以视为古人维护权益、处理纠纷的第一法则。直报,当然也包括为相关民事行为追索损害赔偿、追究违约责任等。
“过日子”,是支撑传统亲属继承的基本价值理念。过日子的要害在“齐家”,就是以家或亲属关系为国家社会一切关系的模板或蓝本,关键是每个人在“家”和“国”(社会政治意义上的“家”)中扮演合于“礼”(“理”)的角色,履行作为成员在家或亲属关系中应尽的义务。“一切为了和睦过日子”的原则形成了传统民事规则的核心,要求每个人在家或亲属关系中“恪尽职守”“安分守己”“循规蹈矩”——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和责任。每个人恪尽为夫为妻、为父为子、为祖为孙、为兄为弟、为君为臣、为官为民的角色义务,就是理想的民事关系。在古人心目中,这些关系本质上都是“家人”关系,本无公私之分。他们心目中的所谓民事关系,不是“人各维权”的关系,而是“人各尽职”的关系。
“做生意”,是传统家事之外百姓之间进行经济行为的基本价值理念。这是讲在亲属关系外如何与他人(无先天伦理关系之人)互通有无、互相扶持的问题。主要与商事有关,但不仅指近代所谓的商事,也包括今日所谓民事的一部分。“做生意”其实最初也许是“做生易”,即做生活必需品和劳务的交易。“易”字原为“日”“月”二字合成,古人以日月之间的变换为易,后引申为交易,这可能超过近代以来所谓“民商事”的概念。“生意(易)”的概念当然包括人与人相依生存、平等互助交易的意旨。做生意有做生意的法则,“朋友有信”“民无信不立”,即诚实信用原则当然是第一法则。古代中国的商事观念以“互通有无”为本,“通”就是“仁”在亲属关系之外的具体体现,“通”体现了“互助”和“仁爱”。所以,古人认定“商为仁术”,而不仅仅以其为货殖生财之术。
这四个方面在儒学精神的统摄下,构成一个有机的价值理念体系,深刻影响了中国古代的民商事秩序与实际规则格局。这套植根于本土文化的理念、秩序、体系,与古希腊罗马至近现代西方社会的民商事传统大为不同。唯有理解这种独具特质的“民法”形态,方能把握传统法律精神、洞察中西法治差异。
(作者单位: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