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上海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遏制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和恶意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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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7 16:31:44

明确打击商标恶意抢注、恶意囤积等违法行为

在全国率先坚持对营商环境领域立法进行常态化修订,是上海持续强化营商环境法治保障的特色举措。

11月26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决定》经过表决通过,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常江表示,这是2020年《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发布实施以来的第四次修正,一方面将好的经验做法入法固化,将创新性举措变为普遍性制度安排;另一方面,在地方权限范围内积极创设相关法条,为推动解决瓶颈问题提供法治保障。

此次修正围绕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释放创新活力、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增强企业获得感、促进稳预期强信心等方面修改补充相关内容。

其中,国际化作为上海营商环境建设的鲜明特色和优势,本次修改明确“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进一步推进贸易便利化,鼓励和促进外商投资,扩大服务贸易、数字贸易开放;按照国家部署,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临港新片区实行外商投资试验性政策措施,扩大对外开放”。

为了落实新修改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新版《条例》新增多项条款。比如,明确大型企业等经营主体不得滥用优势地位,要求中小企业接受明显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同时,明确依法惩治利用互联网等传播渠道造谣、传谣等违法行为。明确遏制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依法保护企业上市融资等正常经营活动;打击商标恶意抢注、恶意囤积等违法行为。明确对实施恶意注销的经营主体,按照规定不予办理相关注销登记。

在企业款项支付方面,上海市经信委6月印发《关于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公开要求的通知》,要求各相关单位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通过门户网站公开。

为了促进稳预期强信心,新版《条例》明确规范专项检查行为,政府部门制定专项检查计划时,应当履行相应批准、备案程序,并在一个月内向社会公布;紧急情况下确需开展专项检查的,应当及时修改检查计划并备案。其次,在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时,要按照规定进行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另外,对于依法应当公开的规范性文件、具体政策措施,不得以内部文件形式印发执行。

为了释放创新活力,新版《条例》明确上海市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鼓励科技领军人才创新创业,加快建设成为高水平人才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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