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25年药品网络销售典型案例(第二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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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7 11:27:35

药品经营环节“清源”行动开展以来,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持续强化药品网络销售监管,严厉打击药品网络销售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药品网络销售秩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现公布2025年第二批药品网络销售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特此通告。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17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附件

2025年江西省药品网络销售典型案例

(第二批)

一、黄某凤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案

2025年4月,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检察机关行刑反向衔接案件线索,对黄某凤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黄某凤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拼 多 多、微信等网络平台购进无中文标签的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34盒,通过微信向他人销售了24盒(另10盒被公安机关查扣并销毁)。经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药品为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进口的医疗用毒性药品。该案涉案产品货值金额8200元,违法所得602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2025年9月,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020元、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吴某无证生产、网络销售假药案

2025年7月,上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发现微信号“吴某某”在网络平台非法销售假药。经与公安机关联合侦查,锁定其位于信州区某小区的生产分装窝点及以快递驿站为掩护的发货窝点。2025年8月,上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公安机关开展联合收网行动,现场查获涉案产品1300余盒、假肉毒素成品42盒、包材及生产工具2万余个,初步估算涉案金额逾1000万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构成犯罪。2025年8月,上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三、江西某科技有限公司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2025年7月7日,峡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江西某科技有限公司(其天猫店铺为“某医药专营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在销售“抗菌消炎胶囊”(处方药)时,未能提供处方凭证。执法人员依法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在2025年7月22日前整改到位。2025年8月19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店进行检查,发现其于2025年8月6日销售处方药“牛黄解毒片”时,仍未能提供处方凭证,构成逾期未改正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2025年9月,峡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贵溪市某大药房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

2025年1月,贵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贵溪市某大药房进行检查,发现其通过网络销售的“舒筋健腰丸”系从无资质渠道购进,无法提供合法凭证。经查,该药店销售的“舒筋健腰丸”系从一名推销人员处购入,属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行为,涉案药品货值金额为0.3828万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贵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参照《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实施细则》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0.3828万元,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五、德安县某大药房有限公司未凭处方审核网络销售处方药案

2025年10月13日,德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德安县某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在2025年10月1日至10月12日期间,通过美 团、饿了么等网络平台共完成22笔处方药销售订单。执法人员调取并查阅上述订单留存的处方凭证,均未见该店执业药师王某某的审核签字。现场检查时,该店执业药师王某某未在岗,柜台放置“执业药师离岗”提示牌。经进一步调查核实,该店执业药师王某某自2025年1月起休产假,一直未在岗履职。在此期间,当事人通过网络渠道销售的所有处方药,均未经过执业药师审核调配。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2025年11月,德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以及《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款的相关规定,责令该药店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合规提示:

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必须从具有合法资质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或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严禁从无资质或个人渠道非法购进药品;所有从网络销售平台采购的药品必须扫追溯码后方可入库,严禁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擅自销售药品,特别是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或来源不明、无中文标识的药品;网络销售处方药必须严格执行处方审核制度,确保处方来源真实、可靠,由在岗执业药师审核签字后方可调配销售,不得在执业药师离岗或不履职的情况下销售处方药。

省药监局将进一步巩固专项整治成果,强化药品网络销售监管力度,严厉惩治无证经营、非法渠道购药、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等违法违规行为,持续查处并曝光典型案例,增强行业震慑效应,切实维护药品网络销售秩序,努力为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提供更加坚实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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