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部门最新要求!事关基金资金交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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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5 14:42:44

转自:中国证券报

新华财经北京11月25日电 记者从业内获悉,近日,监管部门发布通报,要求优化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交收机制,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对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在申赎资金交收时间安排、宣传营销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与指导。

在申购资金的交收时间安排方面,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加大技术系统建设投入,切实提高基金申购资金交收效率,缩短申购资金在途时间。对于场外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确认日当日10:00前将确认数据和资金清算数据发送至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在基金份额确认日当日16:00前将确认成功的申购资金在扣除相关手续费(如有)后划转至该基金的注册登记账户。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当及时将申购资金从注册登记账户划转至基金财产托管账户。

在赎回时间的交收时间安排方面,基金管理人应当强化基金产品流动性风险管控,根据产品投资运作特点、基础市场流动性、组合资产变现能力等情况,审慎确定基金赎回资金交收时间,坚持安全交收原则,不得过度追求赎回资金到账效率,造成基金资产不合理变现、干扰基金运作稳定性等问题。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对同一基金产品,不得因销售渠道不同设置差异化的赎回资金交收时间。对于除货币市场基金、同业存单基金以外的其他类型基金,赎回资金划转至基金销售机构账户的时间应当不早于赎回申请确认日次一交易日。

在营销宣传方面,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充分认识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交收机制安全规范的重要性,将资金交收安全与投资者利益保护放在首位,防止“重营销、轻风控”,坚决抵制“内卷式”竞争,严禁误导投资者。除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货币市场基金互联网销售、赎回相关服务的指导意见》进行宣传营销及其他监管明确允许的情形外,宣传材料中不得使用“实时到账”“极速赎回”等表述。

此外,对于销售结算资金交收时间安排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基金产品,相关机构应当于通报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调整和完善,并做好投资者沟通解释工作。

编辑:胡晨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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