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环境网)
转自:中国环境网
青藏高原作为全球高寒生物自然物种资源库和中国最大的野生动物基因库,野生动植物资源丰富且珍贵。但平均4000米的海拔之上,是脆弱的生态环境和艰难维系的生态链。一片草地、一个野生动物的身影,都在其中发挥着重要的生态作用。维护“三江之源”的生态安全,保护这里的生物多样性,是全社会的责任。
今年9月,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发布8起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巡回检察典型案例,案件涉及黄河流域生态保护、违法养殖、危害野生动植物等,桩桩件件直指生态保护红线。
2022年,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在三江源地区、祁连山南麓青海片区、环青海湖区域探索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巡回检察的意见》,探索构建重点生态功能区域生态公益司法保护新机制,在“一片”(三江源地区)、“一圈”(环青海湖地区)、“一线”(祁连山南麓青海片区)三个区域,试点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巡回检察,以“属地检察+巡回检察+专项治理”解决河湖跨流域、地域跨区划、管理跨部门的“三跨”生态环境问题的新路子。
三年探索,共开展巡回检察120次,发现线索121条,立案办理案件134件,累计推动解决流域性、系统性生态环境保护问题89件,让“检察蓝”成为青海生态保护工作中一支不容置疑的司法力量。
一起案件,为野生动物公益诉讼奠基
“以前也有公益诉讼,但不会上升到诉的过程。”青海省公益诉讼检察部副主任、三江源地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芦佳告诉记者,随着三江源地区人民检察院的成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巡回检察制度的探索,青海生态保护公益诉讼有了新的办案标准。
2021年11月,青海省三江源地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三江源院)正式设立,成为青海省首个专司办理跨区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的检察院,作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巡回检察的主导力量,于2022年6月正式受理案件。
同年7月,芦佳和同事在巡回检察时就发现了一起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动物野牦牛的线索,随即开展公益诉讼案件审查工作。
经调查,2022年6月期间,犯罪嫌疑人索某某伙同顿某在可可西里查乌马地区非法猎捕野牦牛,之后犯罪嫌疑人顿某驾驶车辆欲将非法猎捕的8头野牦牛幼崽运输到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格尔木市出售,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顿某及8头野牦牛幼崽当场死亡。同时期,犯罪嫌疑人达某、果某、丹某、白某某杰4人在查乌马地区非法猎捕13头野牦牛幼崽,后运输至玉树藏族自治州曲麻莱县出售,途中6头幼崽死亡,7头幼崽分别出售给犯罪嫌疑人布某、达某、才某某杰。
野牦牛作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青藏高原特有物种,野牦牛被非法猎捕脱离原栖息地和原集群,所导致的生态资源损害问题十分突出。
同样突出的还有生态损害价值评估难的问题。为此,检察机关委托中国科学院西北高原生物研究所专家团队,依托该所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历时两个多月的调研、论证,在全国首次出具涵盖非法猎捕野牦牛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影响区域生态环境平衡、野生动物资源损害赔偿等方面数据的《野牦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价值鉴定评估报告》。
这项报告中,对野牦牛的综合生态价值评估包括正价值和负价值两大类,正价值为生物多样性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维持食物链完整价值、教育价值、文化美学价值、遗产价值6个方面;负价值主要在牧草损失、牲畜损失、事故损失、生产生活损失4个方面。
芦佳告诉记者,以往涉及野生动物的案件主要考量经济价值,比如一头野牦牛价值多少,一只雪豹价值多少,而且还是全国一个价,但具体的案发地以及它的生存环境都是有区别的,也就是背后的生态价值是不一样的。“以往的标准既不科学也不精准,我们和西高所合作,进行专业的生态损害评估,这在全国都是较为领先的。”
作为三江源院成立后办理的首起司法保护野生动物重特大案件,野牦牛案也为之后的野生动物公益诉讼案件奠定了基础,这起案件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选为典型案例。
一次探索,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拓路
面对“人兽冲突”,与多部门磋商,最终推动青海出台治理“熊出没”问题优化措施,相关部门建立野生动物致害补偿保险机制;面对青海湖裸鲤保护,创新“增殖放流+栖息地修复+生态补偿”多元责任承担方式,累计放流鱼苗1200万尾,修复湿地30亩……巡回检察机制成效明显。
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主任党春艳说,青海省检察机关在全国率先探索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巡回检察,初步探索出一条具有青海特色、推动解决“三跨”生态环境保护突出问题的检察公益诉讼新路子。
结合三年来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巡回检察工作的经验,9月18日,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制定印发《青海省检察机关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巡回检察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
“《规则》的发布,不仅是为了更好地融入和服务青海打造生态文明高地、主动适应国家公园示范省建设,也是在强化并完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巡回检察工作的规范性、程序性,让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巡回检察工作朝着更加规范、精准、高效的方向发展。”党春艳说。
综合省情实际,聚焦林草资源与野生动物保护两个关键领域,青海省人民检察院于9月发布《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林草资源保护公益诉讼办案指引》(以下简称《林草资源办案指引》)与《青海省人民检察院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办案指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办案指引》)。
两份立足青海“生态保护优先”省情特点的办案指引,聚焦突出国家公园属地特色,针对两大重点生态区域,深度融合当前三江源国家公园、祁连山国家公园候选区等地保护实际,《林草资源办案指引》聚焦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针对非法占用林地草地、破坏植被、国有财产流失等突出问题,构建从线索发现、立案审查、调查取证到诉讼执行的全流程办案规范,并附有《第三次土地调查图斑(电子数据)》《林草资源保护公益诉讼案件调查取证重点》和相关法律法规,为全省检察机关办理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提供了全链条、可操作、精细化的工作指南。
《野生动物办案指引》聚焦生物多样性保护,重点针对雪豹、野牦牛、普氏原羚、黑颈鹤、青海湖裸鲤等青藏高原旗舰物种及其栖息地,构建“全链条打击+系统性修复”办案模式。
相关办案指引及法律文书的制定不仅为检察官提供了一本详实的“操作手册”,有利于提升法律监督能力,更是通过检察履职,向全社会传递出“生态保护优先,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鲜明信号。
多元协同,打造青藏高原生态检察品牌
今年58岁的李文智是海北藏族自治州门源回族自治县的一名退休职工。怀着为家乡环保事业出一份力的初心,2023年,李文智成为一名公益守护人。
“退休了没事干,到处转的机会也多,看到破坏环境的行为我们就要发挥志愿者的职责和义务。”李文智说,因为反映的问题每一条都有跟进和反馈,也让他的志愿行为更有积极性。
海北州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杨延靖告诉记者,海北检察机关从2022年开始聘任“益心为公”志愿者,检察办案中会组织志愿者在线索反映、专业咨询、参与听证等环节辅助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推动社会力量参与公益保护。
在“检察履职+社会参与”的协同模式下,志愿者不仅是线索的提供者,也成为办案的参与者、整改的监督者和理念的传播者。
近年来,为更好地发挥群众力量,拓展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发现途径,在祁连山国家公园候选区、玉树州等地设立巡回检察联络站7个,聘任163名牧民群众、环保志愿者担任“公益守护人”,形成“3室7站”网格化生态保护管理模式,让生态保护的司法触角延伸到一线,延伸到人民群众中。
除了来自民间的力量,内外联动的专业化支撑成了案件办理的关键所在。
“我们同西高所深度合作,组建由检察官、行政机关专家、高校学者构成的巡回检察智库,大家各司其职、高效合作,为案件办理提供技术支撑。”党春艳说,不论是民间力量还是专业团队,都旨在为高质效办案发挥所长。而在检察机关内部,形成省检察院、市州检察院、三江源地区检察院上下一体的工作格局,外部联合自然资源、林草、农业农村等部门,搭建横向“跨域协同”协作平台,建立“巡回检察联席会议”制度。
一纵一横的履职协同机制通过“定期专项巡”“机动靶向巡”“融合延伸巡”的方式,凝聚起治理合力,破解高原生态治理难题。
党春艳告诉记者,为了进一步拓展和规范完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巡回检察,今年3月,青海省人民检察院联合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开展“守护黄河源 甘青益路行”检察公益诉讼三年专项行动,旨在通过生态环境巡回检察促进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一体履职,形成协同保护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和高质量发展的合力,避免多头治理和司法资源浪费。
在一步步的探索中,“省级统筹、专门检察院主导、属地协作、区域联动、科技赋能、多方共治”的巡回检察体系,走出了一条具有青海特色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法律监督路径,一张看不见的生态环境司法防护网正在江源大地悄然铺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