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仁智股份(维权)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2629,证券简称:仁智股份)于2025年11月25日披露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公告,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两份二审《民事判决书》,涉及8名投资者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本次诉讼判决金额共计90.83万元,加上一、二审案件受理费3.41万元,合计94.25万元。公司作为原审被告及二审上诉人,预计本次终审判决不会对本期及期后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因以前年度已根据一审结果计提预计负债。
案件背景与前期披露情况
据公告,公司此前已就该投资者诉讼事项进行多次披露,具体包括2023年9月28日《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2023-048)、2024年4月13日及5月18日《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2024-024、2024-026)。本次披露的为上述案件的二审终审结果。
两份二审判决书主要内容
(2024)粤民终3852号判决书(涉及1名投资者)
该案件上诉人包括仁智股份及北京郎鉴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普通合伙)(原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被上诉人为投资者杨瑜。广东高院审理认为,仁智股份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郎鉴咨询中心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予以支持。判决结果包括:维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民初146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及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内容;变更第二项为郎鉴咨询中心对仁智股份应承担赔偿责任中的1247.73元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撤销第三项;驳回杨瑜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共161.93元,由仁智股份负担111.93元(已预缴)。
(2024)粤民终4240-4246号判决书(涉及7名投资者)
该案件上诉人为仁智股份,被上诉人为岳*等7名投资者。广东高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16,957.72元,由仁智股份负担(已预缴)。
案件影响与风险提示
公告显示,本次诉讼涉及8名投资者,判决金额合计908,313.48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34,139.31元,总金额942,452.79元。由于公司在以前年度已根据一审判决结果计提预计负债,本次终审判决预计不会对本期及期后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根据判决执行情况及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最终影响以财务报告为准。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公司提醒投资者以指定媒体(《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公告信息为准,注意投资风险。
| 判决书案号 | 涉及投资者人数 | 核心判决结果 | 公司承担二审受理费 |
|---|---|---|---|
| (2024)粤民终3852号 | 1人(杨*瑜) | 公司上诉驳回;郎鉴咨询中心对1247.73元承担连带责任 | 111.93元 |
| (2024)粤民终4240-4246号 | 7人(岳*等) | 公司上诉驳回,维持原判 | 16,957.7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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