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时披露年报 贵州乌当经开建投及董事长孙权、总经理杨程被出具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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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4 19:32:27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以下简称“贵州监管局”)11月20日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贵州乌当经济开发区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乌当经开建投”)因未按时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违反债券监管相关规定,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孙权、总经理杨程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违规事实与责任认定

根据贵州监管局调查结果,贵州乌当经开建投存在未按时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的问题,该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第五十三条第三款“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年度报告,并予公告”的规定。

贵州监管局指出,时任公司董事长孙权、总经理杨程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监管措施与整改要求

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发行人、承销机构、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等监管措施”的规定,贵州监管局决定对贵州乌当经开建投及孙权、杨程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监管部门同时要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需“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水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违法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需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贵州监管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后续权利说明

根据决定书内容,贵州乌当经开建投及相关责任人如对该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此次监管处罚再次凸显了监管机构对债券发行人信息披露及时性的严格要求,市场主体需进一步强化合规意识,严格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保障投资者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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