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满月余再伸贼手 盗窃累犯获刑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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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4 08:46:16

(来源:河北法制报)

AI制图:王圣玉

本报讯 (马志勇)一男子多次盗窃获刑仍不思悔改,刑满释放仅一个月便重操旧业。日前,曲周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对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这起盗窃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2022年6月至2024年1月间,王某犯盗窃罪先后3次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累计服刑两年。2024年7月7日刑满释放后,王某未吸取教训、改过自新,再次萌生盗窃邪念。

2024年8月8日凌晨2时许,王某流窜至大名县黄金堤镇某电器专卖店附近,发现门店外堆放的多台旧空调无人看管,遂驾驶三轮车盗走三套空调外机,当日便将赃物卖给废品收购人员非法获利。仅隔5天后,8月13日凌晨4时许,王某流窜至曲周县依庄乡某村,将村民高某存放在村西空宅基地内的 20 袋大青稞红皮大蒜盗走,随后驾车迅速逃离现场。经专业机构价格认定,被盗大蒜市场价值5980元,达到盗窃罪“数额较大”定罪标准。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王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案件移送曲周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办案检察官经全面审查查明,王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同时,王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具有从宽处罚情节。综合全案事实、情节及被告人悔罪表现,检察机关依法对王某提起公诉,并提出有期徒刑8个月的量刑建议。

日前,曲周法院经审理,依法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对王某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任何企图通过盗窃等非法手段获取财物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厉制裁。累犯从重处罚是我国刑法明确规定,旨在通过严厉打击屡教不改的犯罪分子,警示潜在的犯罪分子,维护良好社会公共秩序。曾因犯罪获刑者,应珍惜改过自新机会,摒弃侥幸心理,严守法律红线。同时,广大群众需强化财物安全防范意识,对户外堆放物品、闲置宅基地等易被盗区域采取加固看管措施,堵塞安全漏洞,发现违法犯罪线索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共同助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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