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允许并尊重基于亲属关系或单位关系的法律帮助,但不允许个人在没有专业资质、不受行业监管的情况下,将法律服务进行商业化经营。允许当事人的近亲属和单位员工代理诉讼的正当性在于,他们与当事人之间存在超越经济利益的社会纽带(亲情、职务隶属)与信任关系,能保证其代理行为是以委托人利益为中心,而非以牟利为目的,最大限度降低代理行为偏离公共利益、滥用诉讼权利的动机。
公民代理的本质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而法律服务,尤其是诉讼代理,包含公共利益,具有维护法治秩序的“公共产品”属性,绝非简单的私人间劳务委托。如果放任“诉讼掮客”“假律师”通过代理诉讼牟利,其追逐利润的本能会压倒对法律正义的追求和对司法秩序的尊重,会为了收益最大化而鼓励当事人滥用诉权、拒绝和解,甚至伪造证据骗取胜诉判决,将法律和司法制度异化为其个人敛财的工具。因此,法律服务市场不能适用“完全自由市场”原则,它必须接受公共利益的约束和引导。国家通过立法限制公民代理范围,有利于守护司法的纯洁性,提高司法公信力。
从维护法律职业公平竞争的角度看,法律对公民代理的限制与规范绝非律师行业的“自我保护”或“行业垄断”,而是构建一个公平、健康、可持续的法律服务市场的必然要求。职业律师与“职业公民代理人”之间的竞争环境先天失衡:一方面,律师职业准入门槛与持续教育要求都很高,“沉没成本”高昂。律师须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在律师事务所经历一定时长的全职实习,通过考核后方能执业。此外,律师还需承担持续的年度培训、职业道德教育等成本,要依法纳税,律师事务所要为律师办理执业保险。而“职业公民代理人”没有专业资质要求,几乎是零准入成本、零持续教育成本。他们无须缴纳社会保障费用,没有办理执业保险,其收费和经营活动往往脱离税务监管。另一方面,律师要受到律师法、司法行政部门规章以及律师行业协会执业规范的严格约束,并对其执业行为承担完全的法律责任。一旦有违规行为,将面临从警告、罚款到停业、吊销执照的严厉处罚。而“职业公民代理人”几乎处于监管灰色地带,没有行业纪律或职业伦理约束。
显而易见,如果任由“职业公民代理人”利用低价劣质服务进行不正当竞争,势必“劣币驱逐良币”,挤压法律服务市场职业律师的执业空间。如此,将扭曲法律服务应有的价值,受伤害的将是那些无法辨别服务质量的普通民众,最终损害的是整个法律服务行业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