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民林先生与朋友在常德市武陵区某歌厅唱歌,之后摇摇晃晃走出包厢,穿着人字拖的他在下楼时踩空摔伤导致伤残。林先生把歌厅起诉到了法院索赔。11月23日,记者获悉,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男子自身承担七成责任,歌厅承担三成责任,赔偿17万余元。歌厅不服上诉,经二审法院调解,最终歌厅赔偿14万元。
■三湘都市报全媒体记者 虢灿 通讯员 候玉婷 蒋菲菲
男子酒后穿人字拖滚落楼梯受伤
现场视频监控显示:当天林先生穿着人字拖鞋进入歌厅,出现在画面中时身体摇晃不定,上楼时险些摔倒,下楼时脚步不稳且速度很快,并且未扶住楼梯两旁的楼梯扶手,导致摔下楼梯。此外,该歌厅二楼楼梯口有工作人员已经注意到林先生的状态,但在林先生上下楼时并没有搀扶住他。林先生摔下楼梯后,在场工作人员未及时下楼查看,也未采取必要的救助措施。
林先生随后被送往医院,医院初步诊断其头皮血肿、右肩损伤,同时伴随酒精中毒。经鉴定,林先生的伤情一处被评定为七级伤残,另有两处被评定为十级伤残。
林先生认为,歌厅楼梯存在安全隐患:单梯段踏步级数超过18级,净宽超过3米却未设置中间扶手,不符合国家标准。他将歌厅诉至法院索赔。
法院判决:歌厅承担三成责任
法官认为,法律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武陵区某歌厅是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经营性场所,其建筑设计标准不仅应达到一般的建筑设计标准,还应充分考虑其作为公众场所保障公众安全的要求并符合照顾特殊人群使用的规范要求,在合理限度内尽可能地防范各种安全事故的发生。
该歌厅在涉案楼梯的设置上未达到民用建筑设计的通用标准,工作人员在注意到顾客的状态后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提醒义务,顾客摔下楼梯后未能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及时救助义务,对林先生受伤存在一定的过错。
另一方面,林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应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饮酒后自己的行为能力受限,避免伤害发生。涉案楼梯虽然存在安全隐患,但一般情况下不会对相关人员造成伤害,林先生酒后行动能力受限,以致下楼梯摔伤,主要是其自身原因造成。
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确定由林先生和武陵区某歌厅分别承担70%、30%的责任较为合理。判决武陵区某歌厅应向林先生赔偿各项损失的30%,即17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某歌厅不服上诉至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常德中院调解,最终某歌厅赔偿14万元。
法官说法
安全是消费者与经营者共同的责任
法官提醒,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己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自身安全负有首要且直接的注意义务。饮酒务必适量,时刻保持安全意识,切勿因放纵酿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歌厅作为经营者,其楼梯等经营场所存在潜在风险,负有在合理限度内保障消费者安全的法定义务。必须勤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对来店的消费者给予充分、及时的警示、提醒及必要扶助义务,防患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