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北京日报客户端
“敌国条款”的产生背景是什么?随着北京国际法学会会长、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李寿平的介绍,一条清晰的脉络展现在我们面前。
“敌国条款”即《联合国宪章》第53条、第77条和第107条,其产生是二战后期反法西斯同盟为防范战败国再犯侵略的考量,是通过敦巴顿橡树园会议、雅尔塔会议和旧金山会议多次讨论形成的。特别是1945后召开的旧金山会议上,“敌国条款”作为关键内容被纳入《联合国宪章》的起草进程。1945年6月26日,《联合国宪章》签署,同年10月24日正式生效,包含这三条内容的“敌国条款”也随之正式生效。条款明确将德、意、日三国列为“敌国”。
依据第53条、107条,对付相关敌国或在区域办法内防备这类国家再推行侵略政策的步骤,在联合国能应相关政府请求担负起防止这些国家再次侵略的责任前,无需安理会授权。
作为战后国际秩序的重要法律支撑,联合国“敌国条款”是世界反法西斯同盟基于惨痛历史教训确立的和平保障机制,其核心价值在于以法理约束战败国侵略野心,筑牢全球安全防线。
“其核心的‘反侵略、守秩序’内核至今仍具约束力,是战后国际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敌国条款”的现实意义,李寿平这样解释。
来源:@法治日报
作者: 赵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