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人骗领失业保险金,一公司法定代表人获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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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3 14:55:20

转自:北京日报客户端

北京怀柔法院近日审结一起诈骗失业保险金案,两名被告人通过虚构劳动关系、短期参保后再虚假减员的方式协助他人骗保分别获刑,其中主犯刘某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经营人,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罚金4万元。

2022年8月至2023年8月间,刘某利用公司用人单位性质,为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李某等多人,以短期缴纳社会保险后随即虚假办理减员的手段,协助上述人员骗领失业保险金,涉案金额达40余万元,刘某个人从中非法获利约1.5万元。

在此期间,被告人石某作为中间人,介绍刘某为他人办理虚假社保操作,成功帮助该人骗领失业保险金27576元,石某本人从中非法获利1300元。

案发后,刘某、石某退缴违法所得,部分被骗失业保险金也已由申领人退还。案件审理期间,刘某家属代为退缴了剩余未归还部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共同骗取公共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综合考虑二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4万元;被告人石某犯诈骗罪,判处单处罚金3万元。

警示:社保基金不容侵占 骗保行为必受严惩

法官指出,失业保险金是国家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虚构劳动关系、伪造离职原因等方式骗取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基金具有专款专用的公共属性。以非法手段骗取社保基金,不仅直接造成国有财产损失,更破坏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康运行。

法官提醒社会公众,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切勿轻信“代办”“挂靠”等非法中介许诺,更不能主动参与伪造材料、虚构事实等骗保行为。用人单位亦应依法履行社保缴纳义务,规范用工管理,切勿为牟取不法利益协助或实施社保诈骗。任何企图钻制度空子、骗取社保基金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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