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北京日报客户端
当前,居民将住宅改建为经营用房的情形屡见不鲜,业主或租户违规“住改商”的情况亦时有发生,物业服务企业、门店经营者与小区业主往往容易忽略“住改商”所带来的安全隐患与法律风险。近日,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业主于小区内一违规“住改商”快递驿站门口摔倒致伤的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为相关争议与纠纷的解决作出了提醒。
2023年12月某日傍晚,彭某在离开某小区一违规“住改商”快递驿站门店时,因踩到涉事门店门口的路面碎石坑而摔倒。彭某认为,驿站门店某副食店及其实际经营者邓某、杨某、小区物业和驿站平台不及时修复受损道路,违反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与物业服务合同义务,对自己的人身权益造成了侵害,要求各被告共同承担其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
小区物业认为,彭某摔倒地点并非物业管理范围,且摔倒主要为其自身疏忽所导致,彭某应当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某副食店认为,事发前案涉门店已经转让,尚未变更登记,门店实际经营者系邓某、杨某,某副食店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驿站平台认为其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快递驿站的实际经营者系邓某、杨某,其对经营场所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经改造后的快递驿站门口通行道路系其经营范围的扩展和延伸,彭某在其经营管理范围内摔倒,作为快递驿站的实际经营者,有义务提供合理的安全保障。快递驿站为违规“住改商”经营,系在建筑上另开设出口并搭建台阶,加之驿站门口道路年久失修,上述因素致使彭某走出快递驿站后不慎跌倒摔伤,邓某、杨某对彭某受伤应承担一定责任。
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公共通行道路负有及时修复的职责,彭某摔倒处并非业主专有部分,系小区公共道路,物业公司应就彭某受伤承担一定责任。
而彭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知快递驿站存在改建出入口且通行道路有安全隐患、傍晚天色昏暗的情况下,在离开驿站过程中未尽到应有的安全注意义务,对于人身损害的发生存在过失,应承担相应责任。
据此,法院认为某副食店、驿站平台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综合具体情况,法院依法支持了彭某的部分诉讼请求,认定由邓某及杨某连带承担40%的赔偿责任,小区物业承担20%的赔偿责任。
该案的承办法官李长明告诉《法治日报》记者,日常生活中,业主于小区内经营门店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与门店安全保障、物业公共场地、设施维护及业主个人注意义务紧密关联,涉及小区物业、门店经营者、业主等多方主体损害赔偿责任的分配和承担。
对于门店经营者来说,需承担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与责任,对于门店管理范围内的道路环境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及时进行维护,有效排除他人通行危险,从而规避侵权损害后果的发生。若因其未尽经营者职责造成他人损害,经营者理应承担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责任比例依其过错程度确定。
对小区内物业公司而言,其应当定期巡检公共区域及住户装修情况,重点检查和管理小区住宅违规施工、私搭台阶等行为并发出整改通知,对改建所导致的公共道路等处环境损坏也应当及时进行维修和处理。如因未尽职责导致业主人身权益受损,物业企业须按自身履职情况、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小区业主在日常生活中也应当留心观察小区周围环境,增强安全保护意识,为自己的安全负责,防止因自身疏忽造成人身、财产损害。
来源: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