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环境报)
转自:中国环境报
《生态环境监测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六章“法律责任”中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行为规定了严格、明确的法律责任。在从严惩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技术服务机构的同时,对企事业单位和技术服务机构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给予1万元—20万元不等的罚款,并视情况禁止在一定年限内从事监测服务。
处罚主管及责任人员能够强化企事业单位和技术服务机构主管责任人员的法规责任意识,有助于更好地遏制环境监测领域弄虚作假的违规行为。如果处罚只对准单位和技术服务机构,一些人难免产生“反正罚款公家出”的念头,相关人员自己不挨“板子”,就体会不到“痛处”。处罚对准个人,使其看到造假后果的严重性和将要付出的代价,一定程度上能够起到震慑作用,从而更好地维护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性。
《条例》中对“负直接责任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经济处罚和法律责任追究清晰明了,便于操作,下一步就是要坚决贯彻执行。一是充分做好宣传,使监测系统、企事业单位、监测服务技术机构的领导干部、工作人员,知晓《条例》的基本内容和具体条款,真正做到心有戒尺、行有规矩。二是敢于“亮剑”,既然有法可依,就要铁面无私,对于仍然以身试法者,不同情、不手软,依法依规处理到位,并以案促改,发挥其警示作用。三是在消除恶意造假的同时,深入学习贯彻好《条例》基本精神,全面加强监督,不断提高公共监测、自行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监测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助力美丽中国建设目标如期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