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18日,吉林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公告,对集安市万资人参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资人参基金”)合规风控负责人齐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将其相关情况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此次监管出手源于万资人参基金在私募基金业务运作中存在多项违规行为,而齐鑫作为公司合规风控负责人,因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被认定负有主要责任。
私募基金业务多项违规 公司未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公告显示,吉林证监局在检查中发现,万资人参基金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时,存在三方面突出违规问题:一是未按规定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二是未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三是未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该条款明确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私募基金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合规负责人未勤勉履职 齐鑫被认定负主要责任
作为万资人参基金的合规风控负责人,齐鑫被监管部门认定对公司上述违规问题负有主要责任。公告指出,齐鑫未勤勉谨慎履行相关职责与义务,违反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勤勉尽责,防范和化解私募基金运作风险”的规定。
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的规定,吉林证监局决定对齐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将该措施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监管要求限期整改 当事人可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公告同时要求,齐鑫应当于收到决定书起30日内向吉林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内容需包括对违规问题的认识、整改措施等。监管部门强调,齐鑫需“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公司再次发生此类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监管程序,齐鑫如对该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过,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此次监管处罚再次凸显了私募基金行业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及合规风控环节的监管要求。作为直接对基金运作合规性负责的关键岗位,合规风控负责人的勤勉履职是防范业务风险、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保障,相关机构及从业人员需进一步强化合规意识,严格落实监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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