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阳农民画《简雍戏谏刘备》 创作者:张树敏
在西晋史学家陈寿所著的《三国志·蜀书·许麋孙简伊秦传第八》中记载了一则“原欲酿者案”:时天旱禁酒,酿者有刑。吏于人家索得酿具,论者欲令与作酒者同罚。雍与先主游观,见一男女行道,谓先主曰:“彼人欲行淫,何以不缚?”先主曰:“卿何以知之?”雍对曰:“彼有其具,与欲酿者同。”先主大笑,而原欲酿者。雍之滑稽,皆此类也。
简雍(字宪和,生卒年不详),涿郡(今河北省涿州市)人,汉末三国时期蜀汉刘备帐下谋士。他善于辩论议事,兼具幽默与济民之心,常以讽喻之法匡正时政,为蜀汉政权的稳定与治理贡献良多。这则案例不仅展现了简雍的智慧与胆识,更折射出中国古代司法实践对情与法、形式与实质的深刻考量。
彼时蜀汉遭遇天旱,粮食收成锐减,为节省粮食以维系民生与政权运转,刘备下令禁止酿酒,违者将依法惩处。不久后,官吏在部分百姓家中搜出了酿酒器具,负责断案的官员认为,持有酿酒器具与实际酿酒的行为性质相同,应按照禁止酿酒的规定对这些百姓施以同等处罚。
酿酒即受刑罚,这是否属于苛政呢?评价历史事件不能脱离具体情境,需以“同情的理解”探寻其背后的治理逻辑。在三国战乱纷飞的背景下,粮食是重要的军事战略物资,对其实施管控具备正当性。酿酒行为在当时被纳入法律禁止的范畴,有其理据,然而同等处罚持有酿酒器具的百姓,看似契合“禁止酿酒”法令的字面要求以及严格把控战略物资的政策精神,却忽略了“持有工具”与“实施犯罪”的本质区别,不当扩张了“禁止酿酒”法令的适用范围。简雍得知此事后,借与刘备出游之机巧妙进言。途中,二人见到一对男女在路上行走,简雍便对刘备说:“这两人要做伤风败俗之事,为何不将他们捆绑起来治罪?”刘备十分诧异,问道:“你怎么知道?”简雍答道:“他们有做这事的条件,和那些家中藏有酿酒器具的人,情形是一样的啊。”刘备听后恍然大悟,随即下令赦免了因持有酿酒器具而被处罚的百姓。
司法官的裁决本质上是对“禁止酿酒”法令的机械执行,反映了古代治理“重秩序、轻变通”的倾向。在粮食短缺的紧急情境下,试图通过“严惩持有酿酒器具者”的方式,从源头上遏制酿酒行为,以确保法令的威慑力,维护政权稳定、保障民生需求的初衷可以理解。但目的正当不能替代手段合法,简雍的劝谏恰恰突破了这种机械思维。他以类比方式点明核心:法律惩戒的应是实际危害行为,而非“可能用于犯罪的工具”;若仅以“持有工具”定罪,无异于“欲加之罪”,让百姓对法令产生抵触心理,反而不利于治理目标的实现。古代司法并非单纯追求“严刑峻法”,而是强调“法令需合人情、循事理”。简雍的做法正是通过唤醒统治者对“情理”的重视,避免法令走向严苛僵化,实现“惩恶”与“劝善”的平衡。正如后世官员断案常以“敦风俗、笃孝义”为根本,“原欲酿者案”亦是如此,体现了古代治理者对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追求。既要通过法令维护秩序,也要兼顾百姓的合理权益,避免因过度执法而伤了民心。
从历史情境回到当代,“原欲酿者案”的价值不仅在于其故事性,更在于其为犯罪治理提供了跨越时空的启示,这种启示可从实体法与程序法两个层面展开分析。
在实体法层面,该案直指犯罪预备认定的核心问题。根据我国刑法第22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但惩罚犯罪预备行为的前提是该行为对法益已产生抽象危险,且需证明行为人具有明确的犯罪意图。古代官员将“持有酿酒器具”等同于“酿酒行为”,忽略了“工具用途的专门性”与“主观意图的关联性”。酿酒器具虽可用于酿酒,但也可能是百姓此前合法持有、未及时处置的物品,不能仅凭持有工具便推定行为人有犯罪意图。
在程序法层面,该案强调实质审查在司法中的重要性。古代并无现代意义上的检察制度,简雍的讽谏属于“非正式纠错”。而在当代司法体系中,检察机关作为犯罪追诉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过滤不当追诉、防止刑罚滥用的重要职责。检察机关在案件审查起诉环节,需重点审查能够证明行为人具有主观故意的证据与“工具—行为关联性”。对仅持有工具、无明确犯罪意图或实行行为的案件,应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避免浪费司法资源;对虽有预备行为、但社会危害性极小的案件,可通过行刑反向衔接,建议行政机关予以处罚,实现宽严相济。
发生于近2000年前的“原欲酿者案”启发我们,既要坚守法律底线,也要融入对人情事理的体察。简雍以智慧化解了古代机械执法,当代犯罪治理,更需在实体法上严格界定犯罪构成要件,防止滥用刑罚;在程序法上,强化监督制约,确保司法公正。唯有如此,才能构建起“情理与法理交融、秩序与自由平衡”的法治秩序,这正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留给我们的宝贵财富,也是其历久弥新的根本原因。
(作者单位:东南大学法学院、江苏省徐州市丰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