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证监局对南京聚合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私募基金业务开展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未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有关信息的问题,此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有关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南京聚合企业管理中心采取出具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该单位需高度重视此次问题,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合规管理。同时,要在收到决定书30日内向江苏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若南京聚合企业管理中心对该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能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过,在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此次监管行动体现了监管部门对私募基金业务合规性的严格要求,有助于维护资本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该决定书落款日期为2025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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