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工人日报)
本报讯 (记者叶小钟 通讯员胡仕忠 钟州琼)近日,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被告人陈某(化名)故意拖欠员工工资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后,却在取保候审期间潜逃,法院认定其不具有自首情节,并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其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
据了解,某酒吧经营者陈某在经营期间拖欠26名员工3个月工资共计8万余元。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陈某在指定期限前足额支付被拖欠的工资,但陈某仍拒不支付。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陈某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日公安机关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之后,陈某支付了所拖欠的员工工资。
在取保候审期间,陈某未向公安机关报备,多次离开住所地前往外地,办案机关多次要求陈某回来接受处理,但陈某仍拒不到案。办案部门决定对陈某予以逮捕并实行网上追逃,后陈某在外地被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陈某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但被取保候审后潜逃,最终被抓获归案,其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鉴于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但陈某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规定,经多次通知仍不到案,且是网上追逃后抓获归案,依法不予适用缓刑,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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