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是我们日常金融活动的重要工具,但若管理不当、随意出借或出售,很可能沦为犯罪分子转移赃款的“工具”,自己也会不经意间成为犯罪“帮凶”。
近年来,宜良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出借、出售银行卡涉嫌网络诈骗案件中,不少当事人因一时贪念,最终身陷囹圄。
【典型案例警示】
案例一:轻信“扶贫款”,出借银行卡获刑
9:00
大哥,我们这有个扶贫款申请渠道。
(诈骗分子)用你银行卡刷几笔流水,就能领330万扶贫款。
(王某)
9:30
就走个流程,很快的,都是正规扶贫项目,好多人都弄了,你配合一下,差旅费也给你报了。
那……行吧,我配合你们操作。
注:以上对话为虚拟对话
2025年3月,王某听说一款名为“乡村振兴”的APP可以申请扶贫款,遂下载该APP,APP内“工作人员”告诉他“刷银行卡流水能得高额款项”。尽管王某清楚银行卡不能外借,但在利益诱惑下,还是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并配合对方“操作流水”。
之后,他的银行卡收到了一笔30万元的诈骗资金,王某按照对方要求取现并转交给对方,在不知不觉中沦为电诈“工具人”。
案例二:被诱导“刷流水”,退休职工误入诈骗陷阱
12:00
张叔,我这有个帮扶款申请,您提供几张银行卡走下流水,操作完给您下发扶贫款,这事得保密,别跟别人说。
(诈骗分子)要银行卡啊?还得保密。
(张某)
对,这流程是必要的,您下载一下我们的APP,走一下内部渠道。因为给您下发的扶贫款金额比较大,银行卡会暂时冻结,这是为了安全,您放心。
您就按我说的转钱就行,肯定不会有问题的。注:以上对话为虚拟对话
2023年,退休的张某微信添加了一名陌生网友,在聊天过程中,该网友以“申请帮扶款”为由对张某进行诱导,让他下载一款名为“泡泡”的聊天软件与“王老师”对接,还告知需要用银行卡“操作流水”,并提醒他“做好保密”。
张某提供了三张银行卡信息,并将汇入自己银行卡的5万元诈骗资金转入对方指定的银行卡账户。次日,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原本平静的退休生活被彻底打乱。
案例三:“以老带新”牵线,两人双双被诈骗利用
14:00
程大哥,下载一下“扶困同行”APP,用你银行卡帮着转几笔钱,一次就能赚好几千块。
(诈骗分子)真能赚钱?那我试试。
(程某)
你再介绍朋友来,还能多拿提成。
兄弟,我弄了个赚钱的事,办张新银行卡给对方用,配合操作几下,就能赚不少,你要不要来?
(程某)(段某)
没事,我都试了,安全可靠,你就按他们说的弄,很快的。
那……我办张新卡试试。
注:以上对话为虚拟对话
2024年,程某经人介绍下载了一款名为“扶困同行”的APP,在对方的诱导下,提供了自己的银行卡、身份证信息,还跨市配合“操作流水”,接收非法资金后取现转交,获利5000元。
之后,程某又介绍段某参与其中。段某明知银行卡不能外借,却仍新办银行卡并提供身份信息,多次配合验证操作,获利1900元。
【法律条文精准普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了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宜小检提醒】
1.严守账户安全底线。银行卡、支付账户属于个人重要金融凭证,法律明确禁止出租、出借、出售。对要求转账、取现、刷脸验证等操作,尤其对方强调 “保密”“快速操作”“资金来源不明” 时,需提高警惕,避免沦为犯罪工具。
2.拒绝不正当利益诱惑。对任何声称“轻松赚钱”“高额回报”“内部渠道”“特殊操作”或要求提供账户、配合资金操作就能获得“好处”的行为,应坚决拒绝。此类行为多涉及违法资金流转,切勿因小失大。
3.明确拒绝不明资金转移。若被要求用个人账户接收大额不明资金,或进行跨行转账、取现后交予他人,且需配合刷脸验证等操作,属于直接参与转移犯罪所得,必须立即终止并远离。
4.认清“明知”法律界限。即便对方未明示资金非法,若其身份可疑、操作诡异、资金流转异常或回报不合理,仍继续操作的,仍可能被认定为 “明知” 或 “应知”。法律不会接受“我不知道是犯罪所得”的单纯辩解。
5.严禁拉拢他人参与。不得介绍、引诱、组织他人提供账户或参与类似操作,此类行为可能构成共同犯罪,面临更严厉处罚。
6.官方渠道核实政府项目。涉及 “扶贫款”“补贴” 等政府福利,需通过政务平台、当地部门等官方渠道核实,不轻信陌生 APP、微信群信息,拒绝按陌生人指示操作资金。
7.及时举报可疑情况。若接触到 “刷流水”“转移资金” 等要求,应立即停止操作;发现他人以此类名义诱导犯罪的,可向公安机关或金融监管部门举报。
保护个人金融账户、拒绝资金代操作、不贪不明利益,是远离违法犯罪的关键。法律不因其 “不懂法”“被诱导” 免责,唯有坚守底线,才能避免触犯法律。
2025年第84期
来源 | 宜良县检察院政治部新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