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证监局发布公告,对云南七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丹药业”)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杨朝文、董事会秘书买毅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据悉,七丹药业因与重庆医药集团药特分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分公司的民事诉讼,基本账户于2024年11月20日被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冻结,直至2025年1月10日才解除冻结。2024年12月12日,公司收到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关于该民事诉讼的应诉通知书,涉案金额高达3910.29万元,占公司2023年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0%以上。
然而,上述重大诉讼、基本账户被冻结等事项发生时,七丹药业未及时报送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也未在2024年年报中披露相关信息。直至2025年7月14日,公司才补充披露重大诉讼事项,8月12日才补充披露基本账户被冻结事项。
云南证监局指出,七丹药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同时,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杨朝文、董事会秘书买毅波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相关规定,云南证监局决定对七丹药业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杨朝文、董事会秘书买毅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相关方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此次事件再次提醒企业要严格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切实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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